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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疏导天津市电价矛盾及天津市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2]243号颁布时间:2002-02-01

     2002年2月1日 计价格[2002]243号 天津市物价局,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报来《关于天津市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请示》(津价商[2001]516号) 和《关于天津市疏导电价矛盾意见的请示》(津价商[2002]57号)收悉。经 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 701号)有关规定,决定适当降低向天津供电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降价后有关发 电企业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秦皇岛电厂0.3283元,杨柳 青电厂0.38元,国华盘山电厂0.358元,国华三河电厂0.327元,大唐 沙岭子电厂5-8号机组0.317元,张家口长城风电公司0.65元,大港电厂 4号机组0.321元,陈塘庄热电厂0.451元,军粮城电厂5号机组 0.246元、7-8号机组0.278元,天津一厂11号机组0.297元,滨 海电厂0.52元,内蒙古东送电0.275元,山西东送电0.252元。    二、将降低现有集资电厂上网电价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解决新投产电网项目还本 付息和部分电厂电价遗留问题。其中,用于解决新投产电网项目还本付息0.37分 钱;用于解决部分电厂电价遗留问题0.52分钱。    三、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决定将天津市现行随电价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 列入销售电价。列入销售电价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分别为: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 2.9分钱,非普工业用电每千瓦时3.9分钱,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2.2分钱, 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商业用电每千瓦时4.3分钱。上述标准已含在本文所附电价表中, 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四、同意天津市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同价后的平均电价水平为每千瓦时 0.43元,各类用户的具体用电价格见附表。1999年下发的《国家计委关于调 整京津唐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239号)中的《天津 地区销售电价表》同时废止。    五、以上措施,自2002年2月2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 及时报告我委。  附表一:天津地区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不满1   1-10  35-110  110  220千伏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千伏   千伏  千伏以下 千伏  及以上 元/千瓦  元/千伏安                                  /月    /月 一、居民生活电价  0.410  0.400  0.400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600  0.590  0.590 三、商业用电    0.600  0.590  0.590 四、非工业、普通  0.542  0.532  0.522   工业电价 其中:中、小化肥  0.398  0.388  0.378 五、大工业用电        0.395  0.380  0.370  0.365  22.5    15 其中:电石、电解烧      0.378  0.363  0.353  0.348  22.5    15    碱、合成氨、    电炉黄磷  中、小化肥         0.266  0.256  0.246  0.241  22.5    15 六、农业生产用电  0.428  0.418  0.408   七、贫困县农业排  0.178  0.175  0.172   灌用电 附表二:天津地区趸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一、居民生活电价       0.309     0.309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466     0.466 三、商业用电         0.466     0.466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0.407     0.397 六、农业生产用电       0.370     0.360 七、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135     0.130 附表三:天津地区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分类  电压等级   高峰    非峰谷    低谷            元/千瓦时  元/千瓦时  元/千瓦时 大  非 1-10KV    0.551    0.395    0.255 工  优 35KV-110KV  0.531    0.380    0.243       110KV-220KV  0.521 0.370 0.233 业 待 220KV及以上  0.512    0.365    0.230    优 1-10KV    0.519    0.378    0.251         35KV-110KV  0.500    0.363    0.239      110KV-220KV  0.489    0.353    0.229    待 220KV及以上  0.480    0.348    0.226 非、普  不满1KV    0.838    0.542    0.268 工业   1-10KV    0.822    0.532    0.262      35KV及以上  0.807    0.522    0.258 商业用电 不满1KV    0.945    0.600    0.278        1-10KV    0.928    0.590    0.274      35KV及以上  0.928    0.590    0.274 非居民  不满1KV    0.945    0.600    0.278 用电   1-10KV    0.928    0.590    0.274      35KV及以上  0.928    0.590    0.274 农业生产 不满1KV    0.649    0.428    0.224      1-10KV    0.634    0.418    0.219      35KV及以上  0.617    0.408    0.215 附表四:天津地区峰谷分时趸售电价表   分类    项目      趸售电价(元/千瓦时)               1-10KV    35KV及以上 工业、非工业  高峰    0.663     0.649                非峰谷   0.407     0.397         低谷    0.166     0.159 农业      高峰    0.593     0.575         非峰谷   0.370     0.360         低谷    0.161     0.158 商业      高峰    0.780     0.780         非峰谷   0.466     0.466         低谷    0.171     0.171 非居民     高峰    0.779     0.779         非峰谷   0.466     0.466         低谷    0.170     0.170 附表五:天津地区中、小化肥用电电价表   用电类别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高峰  非峰谷   低谷   变压器容量  最大需量             元/千瓦时 元/千瓦时 元/千瓦时 元/千伏安/月 元/千瓦/月 直 非、普 不满1KV   0.616   0.398   0.195   工业  1-10KV    0.601   0.388   0.189       35KV及以上  0.585   0.378   0.184   大工业 1-10KV    0.372   0.266   0.171    15      22.5       35KV     0.358   0.256   0.163    15      22.5 供     110KV    0.347   0.246   0.154    15      22.5       220KV    0.340   0.241   0.152    15      22.5   合成氨 1-10KV    0.354   0.257   0.170    15      22.5       35KV     0.340   0.246   0.161    15      22.5       110KV    0.332   0.239   0.154    15      22.5       220KV    0.325   0.233   0.152    15      22.5 趸     1-10KV    0.475   0.374   0.109 售     35KV及以上  0.464   0.364   0.104 注: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 瓦时0.7分钱。    2、以上所列价格中,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及趸售电价表外,均含城市 公用事业附加,标准每千瓦时为:居民生活2.2分、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用电4.3 分,大工业用电2.9分、非普工业3.9分。    3、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 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原 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企业生产用电(不含中小化肥用 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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