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疏导北京市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2]91号颁布时间:2002-01-25
2002年1月25日 计价格[2002]91号
北京市物价局、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北京市物价局报来《关于我市整顿电价疏导电价矛盾方案的请示》(京价商字
[2001]40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
701号)要求,将有关电厂(站)上网电价(含税,下同)降低为:大唐沙岭子电
厂5号机组每千瓦时0.317元,华能高碑店热电厂每千瓦时0.433元,国华
盘山电厂每千瓦时0.358元,北京京丰热电厂7号机组每千瓦时0.334元,
北京京能热电厂4号机组每千瓦时0.323元,秦皇岛电厂每千瓦时0.3283
元,十三陵抽水蓄能电站每千瓦时0.80元,张家口长城风电每千瓦时0.65元,
内蒙古东送电每千瓦时0.275元,山西东送电每千瓦时0.252元。核定新投
产电厂上网电价为:国华三河电厂每千瓦时0.327元,大唐沙岭子电厂6号~8
号机组每千瓦时0.317元,中电国华北京热电厂每千瓦时0.43元 。
二、在不推动销售电价的前提下,利用降低电厂上网电价和取消电力建设基金腾
出的销售电价空间,解决上述新投产机组核定上网电价、农网改造投资还贷和电网送
变电工程还本付息问题。其中,解决农网改造投资还贷每千瓦时1.2分,用于电网
送变电工程还本付息每千瓦时0.56分。
三、北京市销售电价仍按《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京津唐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1999]2239号)中规定的北京地区电价表执行。
四、以上电价自2002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
时报告我委。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