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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0号颁布时间:2002-02-01

     2002年2月1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特制定《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2月5日起 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                       海 关 总 署 署 长:牟新生                             二00二年二月一日 附件: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天然橡胶进口管理,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进口配额管理体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对外承诺和工、农业生产及市场需求情况,确定天然橡胶年度 进口量。   第三条 进口天然橡胶实行全口径管理,除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外,所有贸 易方式下进口的天然橡胶均需纳入配额管理。   第四条 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实 行统一管理。天然橡胶进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负责管理。   国家计委委托各地的授权机构负责配额分配并发放《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授 权机构名单见附件一。   第五条 《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分为A类、B类两种。一般贸易、易货贸易、 边境小额贸易、援助及捐赠等方式(以下简称一般贸易)进口需办理《天然橡胶进口 配额证(A类)》(见附件二);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需办理《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 (B类)》(见附件三)。   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不实行配额管理,由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 实施监管。   第六条 A类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1日。国家计 委于申请前1个月在《中国经济导报》、《国际商报》以及中国经济信息网 (http://www.cei.gov.cn/)、外经贸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tec.gov.cn)上 公布天然橡胶下一年度进口配额总量及申请的具体条件。   第七条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企业 提出的A类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申请。   第八条 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具体条件,审核申请者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凡 不符合公布的具体条件的申请,授权机构有权不予受理。   第九条 授权机构在每年12月1日前,以《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安排通知书》 (格式见附件四)的形式将下一年度A类配额分配量通知到最终用户。   第十条 A类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 或加工能力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申请者,凭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 务批准证》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天然橡胶年度进口配额于每年1月1日开始实施,《天然橡胶进口配 额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   第十三条 最终用户凭"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安排通知书"及签订的进口合同到授 权机构办理《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 证》到授权机构领取《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 授权机构须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例外情况下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为最终用 户办理《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或《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并加 盖“农产品进口配额证专用章”。   第十四条 外经贸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构根据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发放的《天然 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发放天然橡胶《进口许可证》。   第十五条 除加工贸易、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以外进口天然橡胶的, 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第十六条 海关凭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授权机构签发的 《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为加工贸易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如最终用户当年无法将已申领到的全部配额量签订进口合同,须在9 月1日前将无法完成的天然橡胶配额量和《通知书》原件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   第十八条 如仍有未获满足的申请,授权机构将立即对交回的天然橡胶进口配额 数量进行再分配;或在其他情况下,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对交回的进口配 额数量进行再分配。   第十九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按规定加工复出口。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出口合 同、需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保税天然橡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加工贸易企业应在 合同执行期限内向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内销申请,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 家计委授权机构审核报请外经贸部审批后,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领取《加工贸易保 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企业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按照一般 贸易配额的申领条件和第十三条、十四条、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申领A类配额证和进口 许可证。申领到A类配额证的,交回B类配额证。   (一)加工贸易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 批准证》、《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和进口许可证的,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对进口料件补征税款及税款缓税利息后,办理有关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   (二)加工贸易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申领到《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 准证》,但申领不到《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和进口许可证的,海关凭企业 提交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和《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料件补征税款及税款缓税利息,并处以进口料件等值30% 的罚款后,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结案手续。   (三)加工贸易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申领不到《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 批准证》、《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和进口许可证的,海关凭企业提交的 《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料件补征税款及税款缓 税利息,并处以进口料件等值50%的罚款后,办理有关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结案手续。   第二十条 加工贸易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 的,海关按走私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天然橡胶进口经营按外经贸部《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天然橡胶进口购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的,依照刑法关于 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并收缴其《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国家计委及授权机构不再受理其进口配 额的申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收缴其《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国家计委及授权机 构不再受理其进口配额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对伪造进口合同及有关资料骗取《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的,依法 收缴其《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国家计委及授权机构不再受理其进口配额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 及“农产品进口配额证专用章”由国家计委统一监制。 附件:一、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名单(略)    二、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略)    三、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略)    四、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安排通知书 (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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