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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铁路客票销售收费和航空货物安全保险附加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格[2001]1469号颁布时间:2001-12-10

     2001年12月10日 计办价格[2001]1469号 大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和收取航空货物安全附加费有关问题的请示》 (大价发[2001]9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旅行社收取铁路客票销售服务问题。根据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规范 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46号)的有关规 定,旅行社为本社组织的旅游团队旅客购买铁路客票,其目的是吸引客源,属旅行社 正常业务范围,所发生的费用通过收取旅游综合服务费补偿,在经营成本中列支,不 得另行向旅客收取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如旅行社在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 的经营范围中包括铁路客票代理销售,并经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开展铁路客票代理销售 业务,在向本社组织的旅游团队以外旅客销售铁路客票时,可收取铁路客票销售服务 费,其收费标准每张客票最高不得超过5元。   二、关于民航货物安全保险附加费问题。《民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用航 空运输企业的营业收费项目,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国际航空运输运价的 制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的规定执行;没有协定、 协议的,参照国际航空运输市场价格制定运价,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执 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由民航总局管理。今年10月,民航总 局下发了《关于收取航空货物安全保险附加费的通知》,允许国内航空公司对国际航 空货物运输(含至香港、澳门航线)收取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险附加费;收费标准为 每公斤货物最高不超过1.2元(香港、澳门航线0.8元);具体收取办法,由航空 公司确定。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南方航空公司、北方航空公司在大连地区对国际航空 运输货物收取每公斤1元的航空货物安全保险附加费符合民航总局上述规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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