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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氯碱行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0]91号颁布时间:2000-01-28

     2000年1月28日 计价格[20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电力局(公 司),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9]12号文件关于减轻高耗电企业电费负 担的精神,为缓解氯碱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 的外部环境,经商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决定对氯碱行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 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 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原则上在1998年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1分钱,由国家 计委结合疏导各地电价矛盾逐网审批。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 费行为的通知》(计价格[1998]2212号)要求,坚决取消在电价上违规征 收的所有加价、集资、基金、附加等收费项目并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乱加价、乱收费 现象反弹,切实减轻工业企业电费负担。   三、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 企业生产用电,2000年免征每千瓦时2分钱的电力建设基金,对已实行电力建设 基金列入价内的省份,则在2000年内,直接降低上述氯碱企业生产用电电价每千 瓦时2分钱。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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