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新护照收费标准的复函
价费字[1992]425号颁布时间:1992-08-15
1992年8月15日 价费字[1992]425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调整新护照收费标准的函》(公境办[1992]第814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加强公民出国的审批和管理,你部参照国际通用标准,
对护照增加了一系列防伪措施。鉴于新版护照印制成本增加,并考虑驻外使馆办理因
私护照收费标准为每本一百元等情况,同意从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起,北京、上海、
江苏、广东四省(市)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本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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