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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2-11-17

     1992年11月17日 国务院经贸办: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 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国务院经贸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 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机电设备招标机构应有关方面要求,组织公开或邀请招标,可按委托招标设 备总金额(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的0.2%向委托方收取招标服务费;按中标 设备总金额的1.5%向中标方收取中标设备服务费。   二、收费收入要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 定的收费票据。   四、国务院经贸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 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1992年12月1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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