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签署询证函收费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格[2001]866号颁布时间:2001-07-27
2001年7月27日 计办价格[2001]866号
重庆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商业银行签署询证函收费问题请示》(渝价[2001]268号)收悉。经
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颁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国家计委第11号令),以及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
务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有关“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新增收费项目
由国家计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规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能否收取函证费
属新增项目,应由国家计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未经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审
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擅自收取函证费的行为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