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的通知
计投资[1992]382号颁布时间:1992-02-04
1992年2月4日 计投资[1992]382号
为了防止形成新的“三角债”,保证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正常实施,提高投资
效益,今年要对在建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进行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重新核定的范围是1992年在建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含1992年
新开工项目)。重新核定的项目总资金,包括建设项目总投资和建成投产后所需的铺
底流动资金。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项目概算投资、动态投资。建设项目概算和动态投
资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大中型项目所需铺底流动资金总额应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过程中予以核定,至
于资金解决办法另行通知。
二、建设项目概算投资是指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其
他费用等。概算编制的科目和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动态投资包括两部分:①建设期
贷款利息。汇率变动部分以及建设项目需要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国家新
批准的税费;②建设期价格变动引起的投资增加额。
三、凡需重新核定总投资的项目,先进行剩余工作量的设计复查,将剩余工作量
的概算按1992年的价格进行调整,但基本预备费部分按规定不作调整。在此基础
上,列出其中1993至1995年的剩余工作量,并核定1993年至1995年
的动态投资。在进行核定工作时要分年列出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利息。
对1990年至1991年已经进行过设计复查的项目,可不再进行剩余工作量
的设计复查工作、但需把动态投资的计算年限改为1992至1995年。
四、动态投资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贷款利息和汇率变动部分,
按国家规定如实计算。
建设期由于价格变动引起的投资增加额,系指项目建设期间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设备和工器具购置费由于价格上涨而引起的投资增加数额,不包括基本预备费部分,
计算时以国家计委公布的投资价格指数为准,核定后计人总投资。
五、动态投资中价格变动引起的投资增加额,单独控制使用,项目建成后按实际
价格决算,结余部分退回投资方,不足部分进行调整。
六、1993至1995年的投资价格指数按6%执行。
n
计算公式:Pf=∑It[(l+f)t-1-l]
t=1
式中:Pf--计算期价格变动引起的投资增加额;
n--计算期年数;
It--计算期第t年的建安工程费用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
f--投资价格指数;
t--计算期第t年(以1992年为计算期第一年)。
七、动态投资(包括第二条的l、2两部分)按每个五年计划进行测算,这次调
整先计算到1995年。对1995年尚不能竣工的项目,待国家计委到期发布新的
投资价格指数后,再行计算。收尾工程在按1992年价格进行设计复查调整概算时
一次补足。
八、对项目原已考虑了价格上涨因素并已打入投资的,在调整中按6%投资价格
指数计算后,不足的予以补足,超过的予以核减。
九、重新核定工作,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各部门、国家各专业投资公司和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负责,国内合资项目由主要投资方负责。
具体工作由项目原设计单位承担,并邀请银行等有关单位参加。各单位必须在八月底
以前完成重新核定工作,核定结果报原概算审批单位审查批准,并将结果于九月底前
报国家计委。
十、重新核定后的概算和动态投资,由项目投资各方按原出资比例分摊,资金来
源渠道也按原资金来源渠道分别解决。
十一、动态投资部分,均不得作为各种取费的基数。
十二、项目总投资重新核定以后,各有关部门、单位都要严格认真执行,除发生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国家政策或计划有重大调整以外,“八五”期间除动态投
资外,一律不再调整。所有建设单位都要同投资方签订投资包干合同,严格履行。各
部门(公司)、地方凡不能按调整后的项目总投资落实资金的,一律不得安排新开工
项目。
十三、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国家规定税费以外任何费用。各部门、地方、单位不得
向建设项目摊派各种费用。
十四、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比照本通知执行。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