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计划投资价格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外资企业重大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发[1991]14号颁布时间:1991-03-13

     1991年3月13日 国发[1991]14号 近年来,外资企业发展很快,一批规模较大,对国民经济有一定影响的重大项目 正在建设或洽谈。这类重大项目国内配套条件复杂,在产品方向、地区布局、国内配 套资金、能源和原材料供应、交通运输、市场安排、机械设备国内订货等方面,都需 要统筹规划和综合平衡。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引导外资投向,综合平衡外资企业的 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现就加强外资企业审批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凡投资总额在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 政府审批权限以上的外资企业项目,以及授权审批权限以内而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需 要国家综合平衡的或国家产业政策中规定限制建设的外资企业项目,在设立前,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提出项目报告,将拟设立的外资企 业项目情况和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问题,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对外经济贸易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务院产业主管部门,由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进行综合平衡和审批。投资总额超过一亿美元的重大项目,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提出审 查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二、项目报告批准后,外商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的外资企业设立程序办 理,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 三、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外资 企业项目,各地也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有关规定,加强审批和 综合平衡工作,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备案。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