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计算基本建设规模的暂行规定
计资[1986]1550号颁布时间:1986-08-24
1986年8月24日 计资[1986]1550号
近几年,国外厂商来我国举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逐渐增多。这些企业的建立,
对弥补我国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引进先进技术,加快四化建设的步伐起了一定的作
用。但据有些部门、地方反映,目前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行基本建设时,对于
投资规模如何计算,界限不清,管理上也比较混乱。为此,拟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基本建设,应按中方投入的固定资金(不包括以
现有厂房、土地、设备等实物投入的固定资产),并按资金来源纳入国家下达给部门
或地区的相应的基建规模之内,外商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双方投入的流动资金不计规
模。为了考核整个企业的建设情况,统计上可对其全部投资进行统计,但对不计入基
建规模部分要分别列出。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于资金不足等原因,共同向国内或国外金融机构、公
司及个人贷款、筹措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在计算双方投资比例时,中方按照投人的固
定资金(包括以现有厂房、土地、设备等实物投入的固定资产)比例,计算中方的投
资并纳入相应的基本建设规模之内,外商投资部分不计规模,可进行统计,但要分别
列出。
(三)利用在国外或港澳地区注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或贷款在国内进行
基本建设,视同基本建设利用外资,同时纳入基本建设利用外资规模。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如中方是以提供土地、自然资源、劳动力和劳动服务
或现有可用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形式的,一般不计入基本建设规模。如果协议规定
由中方向国外贷款或通过中国银行向国外筹措建设资金,则这部分资金应相应地纳入
基本建设利用外资规模。
(五)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这种方式目前主要用于海上石油合作勘探开发,一般
由外国企业直接投资并承担风险。以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形式进行海上石油基本建设,
不计入基本建设规模。
以上规定只适用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请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省辖市按此规定试行。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和国际货币基金组
织贷款以及国外商业银行贷款等外资进行基本建设的企业,仍按现行办法管理和计算
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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