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建设部关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的暂行规定
计资源[1992]1959号颁布时间:1992-11-03
1992年11月3日 计资源[1992]1959号
第一条 为保证工程项目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根据《节约能源管理暂
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技术改造综合性工程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中必须增列“节能篇(章)”(详见下页附件),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
成部分,并按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同时报批。“节能篇(章)”应提出采
用合理用能的先进工艺和设备。主要产品单耗指标,要以国内先进水平或参照国际上
该产品的先进能耗水平作为设计依据。凡不符合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中节能
要求的工程项目,审批单位不予批准建设。
第三条 对按有关规定需要咨询的项目,主要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
委托有资格的咨询部门进行评估,咨询部门应负责审查其“节能篇(章)”,并做出
评价。
凡未增设“节能篇(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审批或接受咨询单位应退回
原件。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章)”
中节能措施与指标的落实及项目竣工后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节能
设计规范,凡采用国家已公布的限制(或停止)生产的产业序列、规模,或行业已公
布的旧工艺翻版扩产增容及选用淘汰型产品的工程设计(可研),不予批准。
第六条 鉴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评估和审批时对不同地区应区别对待。
在掌握经济规模、能耗指标规定时,对老、少、边、穷及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能源
紧缺地区应严格掌握。
第七条 凡尚未制定建设标准、设计规范或在建设标准、设计规范中没有节能要
求的行业,应在1993年底前完成制定或修订工作,提出有关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
的具体要求。对现有建设标准、设计规范中有关合理利用能源和节能的具体要求,要
根据执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3年1月1日施行。
附件:可研报告节能篇(章)
第1节 能耗指标及分析
1.1 项目能耗指标及计算。含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
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如每吨电解铝耗
电)、主要工序(艺)单耗(如钢铁企业的焦化、炼铁工序能耗等)。
1.2 能耗分析。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
设计指标应达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见附表),有条件的重点产品应达国际先进水平。
第2节 节能措施综述
2.1 主要工艺流程应采取节能新技术、新工艺。
2.2 一律不得选用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
列和规模容量。
2.3 余热、余压,放散可燃气体回收利用。
2.4 炉窑、热力管网系统保温。
2.5 单台容量10吨/时及以上、年运行4000小时及以上的工业锅炉应
采用热电联产。
第3节 单项节能工程
3.1 凡有能纳入主导工艺流程(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拟分期建设(如
高炉炉顶压差发电)的节能项目,应在设计中单列节能工程。
3.2 单列节能工程除工艺流程设备选型等章节外,应单列节能量计算,单位
节能量造价、投资预算以及投资回收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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