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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计市场[1998]1328号 颁布时间:1998-07-15

     1998年7月15日 计市场[1998]1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粮食厅(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在1999年夏收前完成250亿公斤建库任务的决定,加 强对中央直属储备粮库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国家发展计 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联合制定了《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建设监理实施意见》、《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建设包干责 任书》、《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等文件,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 行。 附件:一、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二、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建设监理实施意见  三、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建设包干责任书  四、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附件一: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中央直属储备粮库(以下简称中央直属粮库)建设的决 定,在1999年夏收之前完成250亿公斤仓容的建设任务,必须统筹安排,严格 管理,打破常规,特事待办,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联合成立中央直属粮库建设领导 小组,负责中央直属粮库建设的统一组织工作。各地相应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央直属粮库建设领导小组,由主管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担任省(自治区、直 辖市)中央直属粮库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全权负责中央直属粮库在地方的建设工作。 第二条 简化审批程序。中央直属粮库建设的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新、扩建项目和新建仓容规模在1.5亿公斤 (含1.5亿公斤)以上的项目,称限上项目,由中央审批。 投资1亿元以下的新、扩建项目和新建仓容规模在1.5亿公斤以下的项目,称 限下项目,一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会同粮食局审批,抄送国家发展计划 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备案。 上述项目,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粮食储备局联合下发确认项目点通知书 (代立项批复)后,限上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 批初步设计文件。限下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初步设计文件。 第三条 中央直属粮库项目建设实行地方包干责任制。包干建设的主要内容: 1.统一组织领导。 2.审批初步设计。 3.负责本地区中央直属粮库建设政策的落实。主要是地方政府无偿提供建库所 需土地,免征各种与粮库建设相关税费,迅速办理地方有关部门的项目审批手续。 4.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和施工建设。 5.严格执行中央直属粮库建设资金的使用规定。 6.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7.积极做好工程竣工的初步验收工作。 8.按时上报有关报表,及时反映建设工作情况。 对以上中央直属粮库包干建设内容,由国务院授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 食储备局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签定责任书,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职责。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粮食储备局对重点大型项目实行指导。 第四条 切实加强中央直属粮库建设资金管理。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准以任何名 义、任何方式挤占挪用粮库建设资金;不准用建库资金建设娱乐设施、购置小汽车和 手持电话;除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的少数新建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准兴建 办公楼等非生产性的附属设施。对于违反粮库建设资金使用规定的,一经发现要从严 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禁在建设施工中以权谋私、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 违者依法严处。 第五条 成立中央直属粮库专家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 公司聘请国内粮库建设方面的专家组成中央直属粮库建设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任务 是:负责提出主要仓型的标准设计,标准工艺流程;巡回检查和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重 大技术问题;指导建库工作。 第六条 中央直属粮库所有项目的设计须聘用乙级以上设计单位。要引入竞争机 制,吸收社会设计力量参加设计工作,以提高设计水平和设计质量,加快设计进度。 第七条 中央直属粮库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 标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7]1466号),全部实行招投标制。严格审查 施工单位资质和信誉。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和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才有资格参与项目 的投标,中标单位严禁转包,否则撤销中标资格。 第八条 中央直属粮库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粮 食储备局通过招标方式,统一聘请监理公司,对全国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改变过去监 理费由项目单位支付的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由国家粮食储备局直 接支付监理费用。 第九条 中央直属粮库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分工负责制。中央审批项目 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粮食储备局组织验收,地方审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委和中央储备粮地方管理公司组织验收。验收前要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项 目竣工后,由地方政府向国家粮食储备局进行产权移交。 第十条 建立中央直属粮库建设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中央粮库所有项目要向国家 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报送财务及工程形象进度统计报表。报表内容和要 求另行通知。各地要将中央粮库建设情况及时用简报的形式反映,以便交流经验,沟 通情况,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对工程项 目进行经常性的巡回检查。中央储备粮地方管理公司组建后,要协助地方政府搞好项 目的监督检查。 附件二: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中央直属储备粮库(以下简称中央直属粮库)项目建设的管理,确保工 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快工程进度,根据《建筑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特 提出中央粮库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施意见。 一、监理范围 250亿公斤中央直属粮库建设项目,全部实施工程建设监理。 二、监理单位的确定 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以上资质。 国家粮食储备局采用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监理单位并与监理单位签定《监理合 同》。 三、监理内容 监理业务从施工阶段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止。主要内容是: (一)全面负责建设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建筑材料质量的检验。 (二)监督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除建设单位管理费以外的任何建设费用支出, 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支付。 (三)按计划督促落实工程进度。 (四)负责起草有关合同、协助项目单位进行合同谈判,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五)负责协调设计与施工单位间的关系。 (六)协助项目单位做好建设资料管理和单项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七)监督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八)每月5日通过网络向国家粮食储备局报送《监理月报》,《监理月报》的 主要内容为: 1.工程概况及本月施工工程概述。 2.本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3.下月进度计划及资金计划。 4.重大事件和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 5.工程进度月报。 6.问题及建议。 四、监理费用管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监理费取费标准,将监理费从项目总投资中扣除,直接 拨付国家粮食储备局,由国家粮食储备局根据监理合同的执行情况,拨付给监理单位。 五、对监理单位的管理 (一)国家粮食储备局定期组织专人对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监理 单位全面履行监理合同。 (二)监理工作要实施标准化、网络化管理。国家粮食储备局要委托专业单位制 定有关标准和软件,监理单位要按要求严格执行,统一联网。 附件三: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建设包干责任书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中央直属储备粮库(以下简称中央直属粮库)建设的部 署,确保1999年夏收之前完成250亿公斤仓容的建设任务,按照《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搞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9号)精神, 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地方的主要职责 (一)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库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本地区中央直属粮库 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负责审批本地区中央直属粮库限下项目的初步设计。 (三)负责本地区中央直属粮库建设政策的落实。主要包括无偿提供建库所需土 地,免征各种与粮库建设相关税费,从速办理地方有关部门的项目审批手续。 (四)负责组织本地区中央直属粮库项目的招投标和施工建设。 (五)负责保证本地区中央直属粮库项目建设资金不被挤占挪用。 (六)负责保证本地区中央直属粮库项目工程质量和进度。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 和拖延工期,由省级政府负责。 (七)负责做好本地区中央直属粮库工程项目的初步验收工作。 (八)按时上报有关报表,如实反映本地区中央粮库建设情况。 二、中央的主要职责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粮食储备局主要负责中央粮库建设的规划布局、选址 定点及限上项目的审批;负责按时下达中央粮库基建投资计划;负责组织专家组指导 建库工作;负责选聘监理公司对所有项目进行工程监理;负责所有项目的竣工验收及 审计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巡回检查。 双方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 附件四: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为了建立中央直属储备粮库(以下简称中央直属粮库)建设项目的责任约束机制, 规范项目法人行为,由项目法人对中央直属粮库建设的全过程负责,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一条 中央直属粮库项目的设计须聘用乙级以上设计单位,项目法人要配合设 计单位做好上报中央粮库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服务工作,为设计单位提供项目需要的 数据和资料。 第二条 中央直属粮库建设项目审批后,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 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7]1466号)组织好招投标工作。严 格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信誉,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和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才有资格 参与中央直属粮库项目的投标。不允许中标单位转包,否则撤销中标单位资格。 第三条 加强中央直属粮库资金管理。不准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挤占挪用中央 直属粮库建设资金;不准用建库资金建设娱乐设施、购置小汽车和手持电话;除经国 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的少数新建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准兴建办公楼等非生产性 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 接受监理公司对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积极做好项目工程验收前的准备工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六条 按时上报各种报表及简报,及时反映项目建设情况与重大问题。 第七条 保证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上述责任要严格履行。对不认真履行责任的,撤换项目法人。对严重违法乱纪的, 要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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