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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计投资[1998]1504号颁布时间:1998-01-01

     1998年1月1日 计投资[1998]1504号 为了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灾能力,提高经济和 社会效益,国家决定安排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用于水利建设。为了加强这笔资金的 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安排原则 第一条 项目的安排原则,是在符合已批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重点安排续建项目 特别是收尾项目,新开工的项目,必须先做好前期工作并按基建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条 资金安排要瞻前顾后,今年安排的项目,不能竣工的,各地要落实后续 工程的建设资金。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三条 项目施工之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必要的前期工作,未按规定履 行审批手续的项目,不能开工。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须备有一定超前量、经过审 批的施工图,这是工程施工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 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要由具有一定资格证书的工程设计单位承担。 第五条 前期工作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首先要安排好前期工作费。 第六条 要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安排前期工作,近期内施工的子项目,要首先 做好施工所必需的前期工作文件。 第七条 要解决好前期工作与资金不适应的矛盾,从多方面重视前期工作,切实 加强对设计单位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八条 各级计委和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强各个环节必要的协调和管理。 第九条 要落实好各种责任制;凡具备条件的,都要实行投标招标制;为保证工 程质量,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中央下达的各种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以各 种名义拖延和挪用。 第十一条 地方要落实好配套资金,与中央安排的资金同步到位。要做好各渠道 资金的衔接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编制资金完成情况快报,(重点项目编制旬报或月报,一 般项目编制月报或季报),定期上报我委和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各级计划部门要与有关部门互相配合,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 查。 第五章 项目考评 第十四条 项目综合完成情况,包括地方配套资金、技术方案、工程进度、领导 机构、工程效益等材料,要于十月底和年底分次报我委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考评。 第六章 建后管护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 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良性循环的管理机制,保证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地方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述原则,并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 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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