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计划投资价格法规 > 正文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意见

颁布时间:1995-06-21

     1995年6月21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为解决部分国有企业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合理 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我们经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建议 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这次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拨改贷"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从1979年至1988 年由财政包括中央和地方拨款改为贷款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将企业“拨改贷” 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试点范围是:1“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综合配套 改革试点城市,每个城市推荐2个企业;2参加国务院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 企业;3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及其全资和控股的子企业。 二、“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原则是: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 重点支持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首先照顾归还"拨改贷"资金本息有困难的 企业减轻债务负担,合理调整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采取分类审批的办法,不搞“一 刀切”。根据条件,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全部或部分转为国家 资本金,其他企业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归还"拨改贷"本息。 三、在上述第一条规定的试点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方可将“拨改 贷”资金本息余额部分或全部转为国家资本金: (一)国务院《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国发[1994]33号规定重点支持的产业 领域中,归还"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有困难,确需国家直接投资增加资本金的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没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且 确需国家直接投资增加资本金的企业; (三)贫困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需要国家直接投资增加 资本金的企业。 四、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首先要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 和产权登记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企业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 五、“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由企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书面申请;项目的可行性 研究报告和扩初设计的批准文件;历年“拨改贷”资金使用和还贷情况;企业清产核 资情况;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企业近3年的经营情况。 (二)“拨改贷”资金开户银行和当地财政监督专员办事处的审查意见。 (三)“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对推荐企业提 出的审核意见。 (四)省级人民政府对企业使用地方"拨改贷"资金转为资本金的意见。 六、申请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如其本身即是国家 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可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家计 委和财政部审批;如企业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企业可将申请材料报送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初审同意后报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 如企业的投资主体不是或尚未明确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企业可将申请材料报送行 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国家计委、财 政部在审批前,应征求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家开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七、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根据本意见规定的原则、范围和条件,对申请企业的资本 金实际需求量和国家应投入数额进行核定后,逐个审定并以正式文件明确企业“拨改 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际数额。对部分地方企业目前难以明确中央“ 拨改贷”出资人的,建议由国务院委托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暂作为出资人,待国家授权 投资的机构明确之后再按规定办理。 八、省级人民政府应参照上述意见,制定地方“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 资本金的办法。 九、不符合将“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条件的企业,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 归还“拨改贷”资金本息。 十、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计委、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另行制定下发。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