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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审计署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1999]1980号颁布时间:1999-11-11

     1999年11月11日 计价格[1999]1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经贸委(计经委)、审计 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   近年来,集成电路卡(以下简称IC卡)以储存信息量大、安全保密性好、读卡 简单快速等优点,在公安、工商税务、金融、商贸、交通、石化、电信、卫生、劳动 与社会保障以及城市公共事业管理等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但是,在IC卡的推广应用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部门和行业 凭借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推行和销售IC卡并收费;有的公用事业单位通过推行 IC卡变相提高价格;有的行政机关一边发放有关证照,一边推行等效的IC卡,进行重 复收费;各自为政、自行其事、盲目发卡现象比较普遍,增加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为促进IC卡推广使用的有序进行,规范收费行为,减轻社会各方面负担,维护企业和 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决定对IC卡的推广使用和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集成电路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1997]22号)精神,行业性IC卡的应用必须统一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规划, 统一发行并管理;各部门、各地区IC卡的应用计划要纳入和服从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 导小组的统一规划和协调。要充分发挥IC卡"多功能集于一卡"的优势,方便用户,避 免各自为政、重复发卡和资源浪费。 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推广使用IC卡并收费,未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及省级以上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联合批准的,一律立即停止收费,应停 不停的,将视为乱收费由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省级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 管部门批准收费的也要清理,对于行政机关高于空白卡和发行工本费收费的,要进行 纠正;对在发放证照同时推行等效IC卡重复收费的;要予以取消。 经清理后需要保留的收费,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应报国 家计委、财政部备案;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收 费,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并征得国家计委、财政部同意。经 批准保留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IC卡收费,要严格按照空白卡工本加发行费核 定收费标准;其他各项投资(包括建设和管理费用等)不得通过收费解决。 三、公交、铁路、供水、供电、公路交通、电信等公用事业单位推广使用的公交 票卡、火车票卡、自来水卡、民用电卡、燃气卡、过路过桥卡、公用电话卡等开支, 均应通过该行业对用户的服务价格补偿,不得以推广使用IC卡为由向用户另行收取IC 卡费。凡另行收费的应立即停止收费,否则视为乱收费查处。 四、银行等其它企业单位推广使用IC卡的,原则上也不另行收费,所需开支计入 经营成本。有关收费政策由国家计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 等有关部门另行研究下达。 五、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上述规定立即进行自查,并于1999年12月底 以前将自查情况,按附表要求填写,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 门,并抄送省级经贸、审计、监察、纠风办和金卡办等部门。 六、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经贸、审计、监察、纠风办、金卡办等部门, 在各有关部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对IC卡收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 发现的乱收费问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清理情况要逐级汇总上报。各地比卡推广 使用和收费清理整顿的情况和意见,由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汇总,于 2000年1月底以前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并抄送国家经贸委、审计署、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和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 附:集成电路卡(1C卡)推广使用及收费情况调查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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