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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在查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价格违法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2-22

     2001年2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监察厅(局):   为及时有效地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证国家价格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现就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在查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价格违法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查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价格违法案件,应当 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职权范 围,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在工作中要互通情况、互相支持,加强协调配合。   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共同立案查处的案件,在案件查清后,应当依 照各自职权范围,行政处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由监察机关 负责。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需要监察机关配合的,监察机关应当 予以配合和支持;认为应当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处理 建议,并连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监察机关查处行政违纪案件,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配合的,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认为应当依法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监察 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监察建议。   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时,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 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行为,可以提请监察机关, 由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监察建议;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要求,对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计委和监察 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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