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计划投资价格法规 > 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4-20

   1999年4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   为了保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工程质量,确保农村电网改造工程按期投入运行, 充分发挥效益,我委制定了《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工程的质量,确 保项目按期投入运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农网改造工程实行分级、分批验收。项目法人负责对其实施的农网改造 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会同经贸委、物价局(委员会)、 水利(水电)厅(局)、项目法人负责对其省(区、市)内各县农网改造工程进行验 收;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对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 程进行验收。   第三条 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物价局(委员会)负责对单项工程的 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国家计委负责对各县农网改造工程的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 检查。   第四条 农网改造工程及项目要在完成后1个月内报请验收,不能按期报请验收的, 要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写出报告,说明理由,明确推迟验收的时间,但推迟期不得 超过3个月。             第二章 验收条件   第五条 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按国家计委批复的“两改一同价”方案全 部完成后,可以报请国家验收。   第六条 各县农网改造工程达到以下条件后,可报请省级验收。   1.省(区、市)计委(计经委)批复的农网改造方案全部完成;   2.乡镇电管站的改革全部完成;   3.实现县内城乡生活用电同价。   第七条 农网改造工程的单项工程按批准的设计完成后,可报请项目法人验收。             第三章 验收依据   第八条 国家对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验收的依据为:   1.国家计委批复的农网改造“两改一同价”方案;   2.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和国家电力公司下发的有关农网改造的文件、 通知和规定;   3.各省(区、市)农网改造的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   4.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内容和概算调整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各省(区、市)对其各县农网改造工程验收的依据为:   1.省(区、市)计委(计经委)批复的农网改造方案及省(区、市)物价局(委 员会)制定的城乡用电同价分解方案;   2.国家计委转发国家电力公司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   3.各县(区、市)农网改造的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   4.各县农网改造工程内容和概算调整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项目法人对农网改造工程单项工程验收的依据为:   1.项目法人批准的全部设计文件;   2.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验收技术规范。             第四章 验收内容   第十一条 国家对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验收的内容包括:   1.省计委(计经委)、物价局(委员会)对各县农网改造的验收报告;   2.项目法人对单项工程的验收报告;   3.全省城乡用电同价情况的报告;   4.全省农网改造工程财务和效益分析报告;   5.全省农网改造工程的现场检查报告;   6.全省农网改造工程的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对其各县农网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1.项目法人对全县农网改造工程单项工程的验收报告;   2.乡镇电管站改革情况报告;   3.全县城乡生活用电同价情况的报告;   4.全县农网改造工程财务分析报告;   5.全县农网改造工程的现场检查报告;   6.全县农网改造工程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对农网改造单项工程验收的内容包括:   1.单项工程的全部设计文件;   2.单项工程的建设管理情况报告;   3.单项工程的财务分析报告。             第五章 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 验收主管单位接到报请验收报告后,要组成验收委员会,及时组织验 收。验收委员会要推荐产生验收委员会主任,制定具体的验收大纲。   第十五条 各级验收工作均采用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各级验收委员会要重点对工程质量、技术资料、资金管理等进行检查 验收,同时要特别注意对城乡用电同价工作完成情况的验收。   第十七条 验收委员会要对其验收的工程或项目形成正式验收意见,验收结论由 验收委员会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六章 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严重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截留、挤占、 挪用建设资金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中发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在资金使用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 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由于设计失误、论证不足或设备、施工问题影响工程质 量的,要追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验收中发现程序不健全项目,以及环保、安全、卫生、消防等单项不 合格的项目,必须限期整改。验收主管部门应随时了解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农网改造项目法人要根据本办法 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