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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规[2000]47号颁布时间:2000-10-24

     2000年10月24日 财规[200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业务培训等收 费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 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 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 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 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 服务费。 (四)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八)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应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 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 通知》(计价格[1998]2984号)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 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培训收费应作为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收费项目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 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时应按规定 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严格按上述规定发放行政事业性 收费票据,对已转为或明确为经营性收费的,财政部门要限期收缴有关部门和单位购 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 准。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19 92]价费字4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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