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计划投资价格法规 > 正文

林业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护字[1993]74号颁布时间:1993-12-11

     1993年12月11日 林护字[199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由林业部、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 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更好地执行 "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动物园自行繁殖的野生动物,或从野外捕捉已经缴纳过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管理费的野生动物,在国内动物园之间进行调剂交流时,免缴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 费。 二、"办法"第三条(三)款规定的收费,不包括出国展览国外个人或组织为保护 中国野生动物而捐赠的捐款,出国展览所得捐款免缴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捐款 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捐款性质的确认按与国外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为准,报林业部审核,并抄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三、除按"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准于减免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外,凡违反 "办法",逾期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应另按日追缴5‰的滞纳金。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