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核发燃气热水器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5]1029号颁布时间:1995-07-27
1995年7月27日 计价格[1995]1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中国轻工总会:
轻工总会《关于申报燃气热水器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 (轻总质〔1995〕11
号) 收悉。 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127
号) 的有关规定,现就轻工总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对燃气热水器生产企业新发生产许可
证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燃气热水器生产企业的审查费标准为2280元(含证书费10元,资料费150元)
。
二、对燃气热水器生产企业生产燃气热水器的质量检验费为每台650元。
三、公告费本着节俭原则按实际支出收取。抄送:国家技术监督局 (全国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