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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核发燃气热水器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5]1029号颁布时间:1995-07-27

     1995年7月27日 计价格[1995]1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中国轻工总会: 轻工总会《关于申报燃气热水器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 (轻总质〔1995〕11 号) 收悉。 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127 号) 的有关规定,现就轻工总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对燃气热水器生产企业新发生产许可 证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燃气热水器生产企业的审查费标准为2280元(含证书费10元,资料费150元) 。 二、对燃气热水器生产企业生产燃气热水器的质量检验费为每台650元。 三、公告费本着节俭原则按实际支出收取。抄送:国家技术监督局 (全国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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