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计划投资价格法规 > 正文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规范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收费的紧急通知

计价格[1995]2287号颁布时间:1995-12-17

     1995年12月17日 计价格[1995]2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 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做好清产核资土地清查估价工作,规范土地估价收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土地清查估价工作,应当按照尽可能避免给企业增加负担的原则,严格控制 中介机构的土地估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在土地清查估价过程中,凡当地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已明确不收费 或已规定收费标准的地区,应当严格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为了保证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按期完成,必要时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专 家或中介机构协助企业和单位估价的,可适当收取费用。只提供有关价格资料的,只 能收取印制工本费;既提供有关价格资料,又帮助企业进行价格测算标准,在同一城 镇内,小型企业每户不超过200元;中型企业每户不超过500元;大型企业每户不超过 1000元。对特大型企业、单位应按宗地数分段累进计收,其中,宗地数在20宗以下的 每宗不超过100元;21—100宗地的每宗不超过50元;101—200宗地的每宗不超过20元; 宗地在201宗以上的视同200宗收费。对困难和亏损企业应当免收或适当减收。 各地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多收的费用,应予以退回,不能退回的应如数 上缴同级财政。 四、参与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在收费标准上对中央企业、外埠企业和 本地企业必须一视同仁,不得实行双重标准。 五、各单位的土地估价结果需报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和确认的,在审查和 确认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强行“搭车”收费或摊派的,企业有权拒绝。 六、各级物价、财政、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收费的监 督检查工作。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利用工作职权强行“搭车”收费 等乱收费行为,以及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申领收费许可证和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 制定的收费票据的,由物价、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各地在清产核资土地估价工作中如发现“乱收费”或“乱摊派”的典型案例,请 及时向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反映,经核实后将向全国通报批评,并按 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以前有关清产核资工作中土地清查估价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 通知规定为准。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