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计划投资价格法规 > 正文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5]2404号颁布时间:1995-12-28

     1995年12月29日 计价格[1995]240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 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商标业务收费等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适应我国商标管理工作的发展,解决目前商标业务收费偏低、中外企业收 费标准不一致的问题,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决定适当提高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并实 行中外企业统一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受理商标注册费10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 10个以上商品, 每超过一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100元),补发商标注册证费1000元 (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1000元,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2000 元,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500元,受理商标评审费1500元,商标评审延期费500元,变 更费500元,出据商标证明费100元。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字[1995] 88号) ,新增商标业务的收费标准核定为: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3000元,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3000元,商标异议费1000元,撤销商标费1000元,受理 驰名商标认定费5000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300元。 三、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以及《指定 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和《商标注册证》验证费,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 政部门制定。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接受物价、财政 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收费标 准及其使用范围的通知》 ([1992]价费字325号)同时废止。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