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8-29
1998年6月22日 粤价[1998]167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地产中介
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依法设立并具备地产中介资格的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向委托人提供地
产中介服务时,可向委托人收取地产中介服务费,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国家未有
规定前,暂按本文附表的规定执行。附表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物价局可在此范
围内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
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二、地产中介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借助
审批等行政权力擅自规定强制性服务项目和强行收费。
三、凡在我省从事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
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中央、部队和省属
驻穗的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省物价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四、以上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
映。
附:广东省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