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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0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指导计划的通知

计投资[2000]532号颁布时间:2000-05-17

       计投资[2000]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土地 (国土)管理局(厅),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北京、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 工商银行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分行、中国 交通银行,中央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 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满足广大中低收入居民购房的需求,各地应 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 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 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计投资[1998]1474号) 和《关于上报2000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的通知》(计电 [1999]114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有关部门、计划单列集团 上报了2000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经汇总审查,确定了 2000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规模,现予下达,并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2000年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年内施工面积为24273.67万平方米,其 中:续建项目施工面积10998.9万平方米,新开工项目施工面积13274.77万平 方米;年度投资规模1889.37亿元,其中:银行贷款计划481.26亿元(含收回 再贷)。   二、2000年经济适用住房贷款计划为指导性建议数,各商业银行要严格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评估、审核,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商建委(建设厅) 等有关部门在分解下达2000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时,应优先落实好 续建项目的建设资金;新开工项目要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待条件具备后,可分 期分批组织下达。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项目,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商建委(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和承贷银行省级分行 进行。   四、2000年下达给中央有关部门下属单位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经济适 用住房项目,必须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已取 得合法使用权的存量建设用地,组织本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项目。   五、各地政府在组织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符合开发条件 的情况下,应实行统一招标,要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信和资质;有关单位 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应有独立法人负责开发建设。各开发建设单位要 保证自有资金优先到位。各商业银行对已列入年度贷款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 目,要抓紧评估、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办理贷款手续。   六、各级计划、建设部门要认真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条件,严格 按照有关程序,做好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要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 程建设质量。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在2000年土地利用计划中,安排经济适用 住房的建设用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土 地,要严禁开发企业将其转作其他用途。   附:2000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指导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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