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机械工业部关于印发实施《关于合作打击汽车、照相机、复印机走私违法活动的备忘录》的通知
署调[1995]623号颁布时间:1995-08-14
1995年8月14日 署调[1995]62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厅(局)、汽车
办公室:
为遏制当前汽车、照相机、复印机走私的猖獗势头,保护民族工业,保障国家税
收,海关总署与机械工业部于1995年6月27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了《关于合作打击汽车、
照相机、复印机走私违法活动备忘录》。
现将《备忘录》全文印发,望各地海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
械、汽车工业主管部门,依据《备忘录》的有关精神,研究制定具体合作办法,相互
支持配合,共同打击汽车、照相机、复印机的走私活动。工作中有何问题请按各自系
统上报。
附:海关总署、机械工业部关于合作打击汽车、照相机、复印机走私违法活动备忘录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目前,汽车(包括摩托车,下同)、照相机、复印机(包括工程图纸复印机,下同)
走私问题相当严重,逃避国家进口管理,偷逃关税和其它税费,扰乱国内市场,对我
国相关行业构成重大威胁,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为了加强对进口汽车、照相
机、复印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走私违法活动,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以利于
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和我国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
鉴此,海关总署和机械工业部一致同意发挥各自优势,在汽车、照相机、复印机
进口管理的打击走私方面进一步加强合作,并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建立固定的联系渠道和磋商机制,根据汽车、照相机、复印机进出口过
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情况,研究措施,合作打击汽车、照相机、复印机走私违
法活动。
二、机械工业部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向海关提供汽车、照相机、复印机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计划和市场供求
及有关价格等情况,并就如何加强打击汽车、照相机、复印机的走私活动提出建议。
2. 努力增进行业生产企业、管理部门对海关职能、任务的了解,并向海关提供
监管工作所需要的技术咨询和帮助。
3.及时向海关提供汽车、照相机、复印机走私违法情况,并鼓励本行业企业、
个人向海关提供汽车、照相机、复印机的走私线索。
4. 对于从海关得到的信息,按有关规定予以保密。
三、海关总署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进出口汽车、照相机、复印机的严格监管。
2. 及时向机械工业部通报汽车、照相机、复印机的进出口情况。
3.及时向机械工业部通报海关对汽车、照相机、复印机进出口管理规定的变化
情况,以及查获汽车、照相机、复印机走私案件有关情况。
4.对机械工业部所提供的信息、情报和线索及时做出分析,部署查缉,并反馈结
果。
5.对提供走私动态和线索的单位、人员和情报内容等有关情况,由专人负责,严
格保密。
四、为掌握汽车、照相机、复印机走私和非正常进口情况,必要时,会同有关部
门进行调研,提出查缉和加强管理的意见 五、为便于联系和合作,各地海关和汽
车、照相机、复印机的地方行业管理主管部门之间确定相对固定的联系人提供联姓
名、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
六、本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根据情况变化,经双方磋商可对本备忘录进行
补充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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