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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署加发[2003]18号颁布时间:2003-01-07

     2003年1月7日 署加发[2003]18号 外经贸部,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现将《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SH006-2002,以 下简称《标准》)下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二、《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标准》审批加工贸易 (包括结转深加工)合同。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备案、核销。   三、2003年3月1日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附件:《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SH006-2002)及编制说明 附件: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HDB/SHO06-2002   (商品编号:27101110、27101120、27101911、27101912、27101919、27101921、         27101922、27101929、27101999、27132000、27071000、27072000、 27073000、27131100、27131200、27139000、27111990、27101991、 27101993、27101994、27122000、27129010、2712909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原油(商品编号:27090000)为原料加工生产石脑油(商品编号: 27101120)、汽油(商品编号:27101110)、煤油(商品编号:2710l911、27101912、 27101919)、柴油(商品编号:2710l921)及其它产品[包括5-7号燃料油(商品编号: 27101922)、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商品编号:27101929)、重油(商品编号:27101999)、 石油沥青(商品编号:27132000)、粗苯类(商品编号:27071000、27072000、27073000)、 石油焦(商品编号:27131100、27131200、27139000)、液化气(商品编号:27111990)、 润滑油(商品编号:27101991)、润滑油基础油(商品编号:27101993)和石蜡(商品编号: 27101994、27122000、27129010、27129090)]的加工贸易单耗(复出口收率)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原油加工生产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 以及其它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单耗审批、备案和核销管理。 2、定义   本标准采用如下定义:   复出口收率:指加工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耗用单位重量(千克)的原油(进口保 税料件) 加工生产的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它产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半成 品)的数量(千克),以百分数(%)表示。   本标准的单耗是指原油炼制产品的复出口收率。   工艺损耗: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所实际耗用,且不能物化在石 脑油、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它产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原油 (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千克),以百分数(%)表示。 3、复出口收率标准 3.1原料品质规格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品质的原油。 3.2成品品质规格   本标准对复出口产品品质、规格的要求,应符合合同对其品质、规格的认定。 3.3复出口收率标准 表1: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复出口总收率标准 成品名称 成品单位 商品编号 原料名称 原料单位 商品编号 复出口总收率(%) 石脑油 千克 27101120 汽油 千克 27101110 27101911 煤油 千克 27101912 原油 千克 27090000 82—84 27lOl919 柴油 千克 27101921 其它产品 千克 详见表3 表2: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复出口收率范围 成 品 名 称 收率范围(%) 备注 石脑油十汽油 25—65 煤油(包括航空煤油、灯用煤油、其他煤油馏分) 0一30 柴油 5—30 其它产品 ≤14 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 ≥70 注1 复出口总收率 82—84 注2 注:1、按加工贸易生产企业上年“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的实际总收率核 销。若生产企业上年“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的实际总收率小于70%,则按70% 核销; 2、根据实际加工的加工贸易原油硫含量确定复出口总收率。即,硫含量≤1%对 应复出口总收率84%;硫含量1%-2%对应复出口总收率83%;硫含量≥2%对应复出 口总收率82%。 3.4原油加工贸易未出口产品核销原则 对于本标准列明的加工贸易未出口的其它原油炼制产品,按以下公式折合原油数 量,补证、补税。 加工贸易未出口产品折合原油数量(千克) =[实际应出口产品量-(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实际出口量-其它产品实际出 口量)]/复出口总收率(千克) 表3:其它产品种类 成 品 类 别 商品编号 5—7号燃料油 27101922 其它柴油及其他燃料油 27l01929 重油 27101999 石油沥青 27132000 粗苯类 27071000 (包括粗苯、粗甲苯、粗二甲苯) 27072000 27073000 石油焦 27131100 27131200 27139000 液化气 27111990 润滑油 27101991 润滑油基础油 27101993 石蜡 27101994 27122000 27129010 27129090 附件: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编制说明                        HDB/SH006--2002      1、任务来源   为加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范和完善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单耗审批、备案 核销,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政策措施,打击伪报单耗的不法行为, 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工作计划,特制 定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复出口收率)标准。   本标准由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委托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负责 制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起草,由海关总署关 税征管司、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司组织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化工 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相关科研、技术、工程咨询部门的工艺、技术 专家和海关加工贸易保税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审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2、制定单耗标准的原则   单耗标准的制定原则应符合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实际,贯彻国家税收政策、产业 政策和外贸政策。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该行业加工贸易的平均生产水平为制定基 础,促进加工贸易企业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便于海关有效监管和相关单耗数据的使 用和维护。   3、单耗标准的执行幅度   原油单耗标准一般设定复出口收率的最低下限值。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应 按加工贸易的生产实际或合同约定,审批和核定加工企业生产成品的产品复出口收率 和复出口总收率。   4、商品和加工工艺知识   4.1原料和成品的商品知识   原油:原油是一种黑褐色的流动或半流动粘稠液,略轻于水,是一个成分十分复 杂的混合物;就其化学元素而言,主要是碳元素和氢元素组成的多种碳氢化合物,统 称“烃类”。原油中碳元素占83%-87%,氢元素占11%-14%,其它部分则是硫、 氮、氧及金属等杂质。虽然原油的基本元素类似,但从地下开采的天然原油,在不同 产区和不同地层,反映出的原油品种则纷繁众多,其物理性质有很大的差别。原油的 分类有多种方法,按组成分类可分为石蜡基原油、环烷基原油和中间基原油三类;按 硫含量可分为超低硫原油、低硫原油、含硫原油和高硫原油四类;按比重可分为轻质 原油、中质原油、重质原油以及特重质原油四类。   轻组份:原油是多种不同沸点、成分复杂的组合混合体。原油中所含分子量较轻、 沸点较低且易挥发的称为“轻组份”,包括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等;组份较重、 沸点较高的称为“重组份”。原油加工的基本手段之一就是利用各组份的不同沸点, 通过加热蒸馏,将其“切割”成若干不同沸点范围的“馏份”。本标准所列的轻组份 指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由于原油的加工路线、产品方案、产品调和方式及各 炼油厂的装置不同,因此在原油加工过程中,轻组份的收率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在 一定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的。   石脑油:石脑油是一种无色透明、易挥发的液体,比水轻,主要用作重整和化工 原料。衡量石脑油的主要指标有烷烃和环烷烃的含量、烯烃含量和硫含量等。   汽油:在炼油厂实际生产中,汽油和石脑油的馏份范围大体是一致的,因此汽油 也是一种无色透明、易挥发的液体。衡量汽油的主要指标有汽油的抗爆性、蒸发性、 安定性和腐蚀性等,汽油辛烷值是汽油的重要质量指标,按汽油辛烷值主要可分为 90#、93#、97#等牌号。   煤油:包括航空煤油、灯用煤油、其他煤油馏分。煤油是一种无色透明的液体, 比水轻。衡量煤油的主要性能和指标有煤油的热值、密度、燃烧性、低温性、润滑性、 防静电性等。   柴油:柴油是一种淡黄色透明的液体,比水轻。衡量柴油的主要性能有柴油流动 性、雾化和蒸发性、燃烧性、安定性等,柴油主要可分为-20#、-10#、0#、5#、10# 等牌号。   其它产品:在炼油厂的实际生产过程中,除了产出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产 品外,还产出很多其它产品,主要有5-7号燃料油、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重油、 石油沥青、苯类、石油焦、液化气、润滑油、润滑油基础油、石蜡等。本标准中的其 它产品特指以下10种:5-7号燃料油、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重油、石油沥青、苯 类(包括粗苯、粗甲苯、粗二甲苯)、石油焦、液化气、润滑油、润滑油基础油和石蜡。   4.2加工工艺知识及工艺过程   4.2.1主要工艺流程   原油加工是将天然原油炼制成各类油品的整个工艺过程。其加工过程既有物理过 程,也有化学反应过程,大体上可分为三部分:   一、原油蒸馏。也称“一次加工”,主要是通过常减压蒸馏装置利用物理的方法, 把原油中不同沸点范围的组份分离成各种不同的馏份,以馏份的轻重为序,分别获得 直馏的石脑油、煤油、柴油等组份和蜡油、渣油。   二、二次加工。从原油中直接得到的轻质馏份是有限的,对大量重质馏份(蜡油、 渣油)需要进行进一步加工,即通过催化裂化、加氢裂化、延迟焦化等装置,利用化学 的方法转化为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等轻质组份。   三、油品精制、提高质量以及调和的有关工艺。对经过一次、二次加工装置产出 的含有各种杂质的相关馏份,通过加氢精制、碱洗电精制等加工装置进行精制和改质。 经过上述加工过程所得的各组份均要经过产品调和,使之达到国家标准,成为最终产 品出厂。   4.2.2原油加工概念流程图(略)   4.2.3原油加工的损耗   影响损耗的主要因素有加工原油的性质、工艺流程、装置的技术状况和生产方案 等。从原油进常减压装置到成品出厂,其间要经过多次的加热、冷却、半成品输转、 化学反应等过程,产生的损耗主要包括瓦斯跑损;半成品输转、储存和调和的损失; 油品的输转、贮存损耗等;此外,通过多次深度加工,将一些重质馏份转化为轻质馏 份的过程,以及降低原油炼制产品杂质含量的精制过程,也都会产生损耗;从原油加 工到产品出厂,每一个原油加工装置都需要消耗燃料油、燃料气等物质,这些消耗物 质是直接由原油转化而来的。   5、单耗标准的说明   本标准规定的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的复出口总收率为82%-84%。   本标准规定的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的“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总收率 ≥70%。   本标准规定的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的其它产品仅指5-7号燃料油、其他柴油和 其他燃料油、重油、石油沥青、苯类、石油焦、液化气、润滑油、润滑油基础油和石 蜡共十种。   由于原油品质的差异和各炼油厂的加工装置、加工流程、工艺路线及加工方案不 同,使得各原油加工企业原油炼制产品的总收率不尽一致。因此,原油炼制产品加工 贸易的复出口总收率应考虑各原油加工企业的生产实际,按本标准所列的与原油含硫 量的对应值确定。即,硫含量≤1%对应复出口收率84%;硫含量1%-2%对应复出口 总收率83%;硫含量≥2%对应复出口总收率82%;石脑油、汽油、煤油和柴油收率应 分别按合同规定的收率比例核定,但不得超过标准所列的上、下限值;“石脑油+汽 油+煤油+柴油”总收率不得低于70%,并按上年的实际总收率核定(详见标准注1)。   由于原油加工工艺的特殊性,本标准不单独计算损耗率。   6、原油加工贸易核销实例   以国内某炼油厂为例,该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10万吨原油,含流量2.1%, 实际复出口品种及数量见下表:   品  种     数量(万吨)  收  率   石脑油       3      30%   汽油        2      20%   煤油        1.4     14%   柴油        1      10%   其它产品(石蜡)   0.5     5%   合 计       7.9     79%   具体核销时,应为:   1、复出口总收率:由于上述进口原油含硫量大于2%,依照本标准规定应按82% 进行核销。   2、“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总收率:由于该企业上年“石脑油+汽油+煤 油+柴油”实际总收率为74%,大于70%,依照本标准规定,应按上年实际总收率 74%进行核销。   3、未出口产品折合原油数量:   未出口产品折合原油数量=[10×0.82-(3+2+1.4+1)-0.5]/0.82 =0.37(万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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