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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4号颁布时间:2004-06-29

     2004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 部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和 建议,决定保留原新闻纸反倾销税,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04年第30号公告,现 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6月3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 新闻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 增值税税率   征税范围及适用税率与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相同。   二、凡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新闻纸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 加拿大、韩国或美国,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新闻纸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 货物的原产地不是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海关按照其他加拿大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 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加拿大、韩国或美国,但进口经营 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证据也无法确定生产厂商 的,海关按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新闻纸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111号 令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经海关审核确定应归入税则号列48010000项下的新闻纸,如进 口经营单位认为其进口的货物不属于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范围的,应向商务部提出申 请,由商务部确定该货物是否属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海关总署将根据商务部的 决定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 的反倾销税的期终复审裁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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