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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4号颁布时间:2003-12-23

     2003年1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优惠贸易安排》(以下简称《中巴优 惠安排》)已于2003年11月3日正式签署,两国政府一致同意,自2004年 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巴优惠安排》中相关条款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海关 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进口货物,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明的税目 所对应的《曼谷协定》税率征收关税。   二、海关对申报享受《中巴优惠安排》下的优惠,且申报原产地为巴基斯坦的进 口货物,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 国家成员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 第94号公布)审查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特此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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