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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0号颁布时间:2003-06-18

     2003年6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0号   为解决因商品归类错误引起的关税及其他进口环节税的退、补税问题,现公告如 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有具体列 名的商品,在《税则》的类注释、章注释、子目注释、税目结构和《海关进出口税则 ——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已明确归类的商品,及海关总署或海关商品归类分 中心已制发文件(包括归类决定)并对外公开或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明确归类的商品,如因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归类错误 而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予以追征。   二、除第一条以外的其他归类错误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 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予以追征。   三、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 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四、海关总署改变已作出的归类决定造成执行税率不同的,所涉及商品的原征税 款不予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税款的,应报海关总署核批。   本公告自2003年6月20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 11号公告同时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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