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货物监管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5号颁布时间:2004-07-05

     200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取得 商务部门备案登记文件,从事货物进出口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人)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现就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报关注册登 记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商务部门出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   (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 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四)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七)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身份 证件复印件;   (九)企业合同章程及政府主管部门对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 交,其中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十)其他海关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   二、符合条件的,海关应予以注册登记,并颁发《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三、已在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无需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