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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7号颁布时间:2003-03-25

     2003年3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7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决定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 布了《财政部关于对白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3]44 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 属精矿含银、冶金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通知》规定,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银(包括镀金、镀铂的银,税则号 列71061000、71069110、71069190、71069210和 71069290)一律按17%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鉴于国内生产流通环 节已经对银及含银产品征收增值税,公告前已经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海关不再补 征。   特此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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