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7号颁布时间:2003-03-25
2003年3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7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决定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
布了《财政部关于对白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3]44
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
属精矿含银、冶金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通知》规定,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银(包括镀金、镀铂的银,税则号
列71061000、71069110、71069190、71069210和
71069290)一律按17%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鉴于国内生产流通环
节已经对银及含银产品征收增值税,公告前已经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海关不再补
征。
特此公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