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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2):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

颁布时间:2002-01-01

     2002年1月1日 注释:   一、本类不包括: (一)以金属粉末为基本成分的调制油漆、油墨或其他产品(税号32.07至32.10、 32.12、32.13或32.15); (二)铈铁或其他引火合金(税号36.06); (三)税号65.06或65.07的帽类及其零件; (四)税号66.03的伞骨及其他物品; (五)第七十一章的货品(例如,贵金属合金、以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属、仿首饰); (六)第十六类的物品(机器、机械器具及电气设备); (七)已装配的铁路或电车轨道(税号86.08)或第十七类的其他物品(车辆、船舶、 航空器); (八)第十八类的仪器及器具,包括钟表发条; (九)做弹药用的铅弹(税号93.06)或第十九类的其他物品(武器、弹药);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弹簧床垫、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活 动房屋);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十二)手用筛子、钮扣、钢笔、铅笔套、钢笔尖或第九十六章的其他物品(杂项制 品); (十三)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艺术品)。   二、本目录所称“通用零件”,是指: (一)税号73.07、73.12、73.15、73.17或73.18的物品及其他贱金属制的类 似品; (二)贱金属制的弹簧及弹簧片,但钟表发条(税号91.14)除外; (三)税号83.0l、83.02、83.08、83.10的物品及税号83.06的贱金属制的框 架及镜子。 第七十三章至第七十六章(税号73.15除外)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二章所列货品 的零件,不包括上述的通用零件。 除上段及第八十三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七十二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 八章至第八 十一章不包括第八十二章、第八十三章的物品。   三、本目录所称“贱金属”是指:铁及钢、铜、镍、铝、铅、锌、锡、钨、铂、 钽、镁、钴、饿、镉、钛、锆、锑、锰、铍、铬、锗、钒、镓、铪、铟、铌(钶)、铼 及铊。   四、本目录所称“金属陶瓷”是指金属与陶瓷成分以极细微粒不均匀结合而成的 产品。 “金属陶瓷”包括硬质合金(金属碳化物与金属烧结而成)。   五、合金的归类规则(第七十二章、第七十四章所规定的铁合金及母合金除外): (一)贱金属的合金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金属归类; (二)由本类的贱金属和非本类的元素构成的合金,如果所含贱金属的总重量等于 或超过所含其他元素的总重量,应作为本类贱金属合金归类; (三)本类所称“合金”,包括金属粉末的烧结混合物、熔化而得的不均匀紧密混 合物(金属陶瓷除外)及金属间化合物。   六、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目录所称的贱金属包括贱金属合金,这类合金应 按上述注释五的规则进行归类。   七、复合材料制品的归类规则: 除各税号另有规定的以外,贱金属制品(包括根据“归类总规则”作为贱金属制品 的混合材料制品)如果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贱金属的,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贱金属的制 品归类。为此: (一)钢、铁或不同种类的钢铁,均视为一种金属; (二)按照注释五的规定作为某一种金属归类的合金,应视为一种金属; (三)税号81.13的金属陶瓷,应视为一种贱金属。 八、本类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废碎料 在金属生产或机械加工中产生的废料及碎屑以及因破裂、切断、磨损及其他原因 而明显不能作为原物使用的金属货品。 (二)粉末 按重量计90%及以上可从网眼孔径为1毫米的筛子通过的产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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