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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2):第九类: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四十五章--软木及软木制品

颁布时间:2002-01-01

     2002年1月1日 注释:   本章不包括:   一、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   二、第六十五章的帽类及其零件;   三、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序 普通 最惠国 协定 特惠 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税率 税率 税率 税率 45.01 未加工或简单加工的天然软 木;软木废料;碎的、粒状的或 粉状的软木: 1919 4501.1000 未加工或简单加工的天然软 17 6 木 2920 4501.9000 其他 17 0 45.02 天然软木,除去表皮或粗切成 方形,或成长方块、正方块、 板、片或条状(包括作塞子用 的方块坯料): 292l 4502.0000 天然软木,除去表皮或粗切成 30 8 方形,或成长方块、正方块、 板、片或条状(包括作塞子用 的方块坯料) 45.03 天然软木制品: 2922 4503.1000 塞子 50 8 2923 4503.9000 其他 50 10.5 45.04 压制软木(不论是否使用粘合 剂压成)及其制品: 2924 4504.1000 块、板、片及条;任何形状的 30 8.4 砖、瓦;实心圆柱体,包括圆 片 2925 4504.9000 其他 50 4.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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