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三种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机进综[1997]10号颁布时间:1997-06-05
1997年6月5日 国机进综[1997]10号
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7年版),商品归类,商品编号8517
3012改为85173013和85173019;商品编号85173090改为85173091和85173099;商品编号
85252099改为85252092和85252099。其中85173013数字移动通信交换机、85173091模
拟式移动通信交换机和85252092移动通信基地站属特定产品(即原属1996年《特定产品
目录》85252029无线移动通信系统)范围。如将这三个商品编号直接归入特定产品目录
将导致特定产品品种增加,涉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口径问题,为继续实施有
效管理,又不影响对外口径,经研究决定,将这三个商品的进口实行集中登记管理,
现通知如下:
一、自1997年6月10日起,凡进口本文附件所列商品,一律由各地区、部门机电
产品进口办公室转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进口登记手续。
二、海关按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并盖有"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的《机
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
附件:进口实行集中登记的产品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海关总署监管司
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
附件:
进口实行集中登记的产品
序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号
1 数字移动通信交换机 85173013
2 模拟式移动通信交换机 85173091
3 移动通信基地站 85252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