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署监[1997]225号颁布时间:1997-03-24
1997年3月24日 署监[1997]22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
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6号转发你关。请在机电产品出口方面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严格凭证验放。
二、对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要求海关实行出口审核协调价的商品,做好出口
审价及信息反馈工作。
三、配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加强对出口机电产
品的监督收汇管理和出口退税管理工作。
附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
意见的通知(国发[97]6号)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
出口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关于“九
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五”期间继续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对调整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提高我国商品的
国际竞争能力,振兴机电工业,加快实现两个根本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
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搞好组织协调,坚持不懈地抓好机电产
品出口工作,推动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
国务院:
1985年国务院作出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战略决策以来,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
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呈现出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的局面,机电产品出口已经成为推动
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据海关统计,1995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达438.6亿美
元,比1985年的16.8亿美元增长了25倍,占全国出口额的比重由6.1%上升到29.5%,
已成为我国第一大类出口商品。“九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大有希望。但从
总体上看,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相比仍有很大差距,
发展基础还比较薄弱,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九五”期间必须进一步采
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持续、快速、稳定和健康发展。为此,
我们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机电产品出口的战略指导思想和目标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总体要求,
“九五”期间机电产品出口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理论为指针,按照实现两个转变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调整出口结构,提高产品
质量,整顿出口秩序,努力开拓国际市场,促进集约化规模经营,实现出口增长方式
的根本转变,为扩大我国对外贸易,振兴机电工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作出新的贡献。
“九五”期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奋斗目标是:在提高出口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的
基础上,年无论增长速度达到15%左右。按海关统计口径,到2000年机电产品出口额
比1995年翻一番,达到800亿美元,占全国外贸出口总额35%以上,继续保持第一大类
出口商品的地位,为实现2010年机电产品出口额比2000年再翻一番,达到1500亿美元
左右奠定坚实的基础。
“九五”期间机电产品出口要力争做到:出口产品结构从中低档产品为主向中高
档产品为主转变,努力扩大成套设备与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出口;市场结构从单一的传
统市场向多元化市场转变;企业组织结构从中小企业为主向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为
主转变;经营形式从外贸收购制为主向外贸收购和代理、生产企业自营等多种形式转
变;出口方式从单纯货物出口向货物、国际工程承包、境外散件装配、BOT等多种出口
方式转变。
二、大力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培育和发展有出口后劲的重点
商品
(一)继续巩固发展传统机电产品出口,努力提高技术密集、附加价值高的机电产
品出口比重,加快出口商品结构调整步伐。“九五”期间国家将重点支持大型和成套
机电设备以及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出口,主要包括:发电及输变电设备、船舶及船用设
备、飞机及航空设备、通信设备、自动数据处理设备、高档家用电器、汽车(含摩托车)
及零部件、农机及工程机械等。有关工业部门要提出具体的分类实施措施。
(二)逐年增加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外贸、工贸公司)的投入,提
高企业的技术水平。“九五”期间,每年机电产品出口专项技术改造贷款,在国家安
排的年度技改贷款总规模内增加3-5亿元。各级政府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安排一定
数量的资金,用于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技术改造,并列入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为鼓
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研究开发
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有关
地方和部门要进一步研究促进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的措施和办法。
(三)调整地区生产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沿海地区要加速发展高新技术、高附加
值和高创汇产业,并有选择地将劳动、资源密集型出口机电产品的生产向中西部地区
转移,逐步形成沿海与内地优势互补、均衡发展的出口机电产品生产格局。
(四)坚持以质取胜,在国际市场上树立产品质优和服务周到的良好信誉。要在出
口企业中积极贯彻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1995年底以前批准的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和
扩大出口企业要在2000年前通过认证,“九五”期间新批准的也要尽快通过认证。
到2000年出口机电产品出厂合格率要达到100%。要大力推动出口企业获得产品国际
安全认证的工作,严格执行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制度;大力推广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监
理、设备监造制度和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监督师制度;加强出口商品检验,确保出口商
品质量。
三、加速转换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机制,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
(一)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国有机电产
品出口企业改革的步伐,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实力。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内
部管理,挖掘自身潜力,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努力扩大出口。
(二)促进集约化经营,实现规模效益。国家鼓励和指导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自愿
基础上,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加强工贸结合、内外贸结合,提高规模经济
效益。“九五”期间要重点扶持若干个出口规模达10亿美元以上的大型机电企业集团
的发展。推动有条件的机电外贸企业和大型生产企业向集团化、国际化、综合化方向
发展。对具备条件的重点出口企业集团,经批准可成立吸纳集团内部资金的财务公司,
统筹集团资金,支持扩大出口。
(三)凡列为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和扩大出口企业的,都可赋予外贸自营权。对年自
营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和固定资产净值超亿元的机电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或企业集
团,可经营同类相关及配套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和成立独立的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对
于具备上述条件,生产、出口成套设备主机、大型设备,或产品技术含量较高,需开
展售后服务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可赋予与出口自产成套设备相关的工程承包权和技
术人员、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在搞好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同时,积极推行机
电产品出口代理制。
(四)继续简化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出国销售、维修服务人员的出国审批手续。
符合有关规定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经国务院授权,可自行审批企业人员出境和邀请
境外经贸人员来华从事经贸活动。
(五)加强进出口结合。积极引进先进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人才,搞好消化、吸
收工作,不断提高机电产品技术水平,并利用进口优势支持机电产品出口。
(六)大力培养机电外贸人才,提高他们的经营决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充实、壮大
机电外贸队伍。
(七)要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建立机电产品出口商情网、销售网、服务网。要充分
利用部门、地方和企业现有的信息机构,加强市场调研和咨询服务工作。现有机电外
贸企业驻外机构要向公司化方向发展,积极开展存储分拨业务,建立销售服务网络,
加强和改善售后服务,并搞好内外结合,逐步做到经营、服务、融资、雇员当地化。
要支持企业在境外开办维修服务网点和建CKD、SKD散件装配厂,简化审批手续,完善
政策措施;加强境外展览、宣传和促销活动,组织企业在重点市场逐步设立常年展销
场馆。
(八)继续贯彻全方位、多元化与重点市场、重点突破相结合的市场战略,努力开
拓国际市场。继续发挥港、澳市场转口功能,巩固扩大东南亚、北美和西欧重点市场,
积极开拓中东、非洲和拉美等发展中国家市场以及独联体和东欧市场。
四、运用多种经济手段进一步支持机电产品出口
(一)要不断加大国家对机电产品出口的金融支持力度。商业银行要对机电产品出
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按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要调整女外汇贷款结构,适当
增加进口料件外汇贷款,并做好回收再贷工作。有关银行要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成套
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出口所需的卖、买方中长期出口信贷,对出口卖方信贷实行优惠
00利率;积极探索将我对外援款与出口信贷混合使用方式;可选择1-2家有条件的
大企业或企业集团进行以BOT、BOO方式扩大成套设备出口的试点。进出口银行和人保
(集团)公司要为机电产品出口提供政策性信贷及保险、担保等方面的支持。有关银行
要加快对出口企业的信用评级,对资信好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
在授信额度内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金保函不需资产抵押。
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可按照有关规定试行成立项目公司,
通过项目融资等方式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推动成套设备出口。在总结经验的
基础上,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适当扩大企业对外短期融资试点范围。机电产品出口企
业要积极利用境内外资银行的信用证项下票据贴现业务,并可在不突破国家短期外债
限额的前提下,在外资银行办理信用证项下的抵押短期外汇贷款。
(二)改革和完善出口退税机制。对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继续实行优先退税,并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补充优先退税企业名单。同时,对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实
行免、抵、退税的办法。
(三)充分利用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发出口新产品、
开拓国际市场等。各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地方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支持
地方机电产品出口的发展。
五、采取综合管理措施,建立正常的出口秩序
(一)"九五"期间要加大整顿出口秩序的力度。外经贸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
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就目前存在的机电产品出口多头对外、低价竞销等问题,制订
专项法规和严厉的制裁措施,保护市场开拓者的权益,维护国家整体利益,提高出口
经济效益。
(二)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要大力支持商会工作。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等商会要进一步发挥作用,完善协调机制,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互通信息,
依靠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商会的同行协议报外经贸部等部门批准后,各出口
企业(包括非商会会员)均要执行。对违反同行协议肆意降价竞销的企业,有关政府部
门要采取通报、罚款、取消对外经营权和出口退税及政策性金融支持等制裁措施。要
完善机电产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合同核章、出口合同海关审价等行之有效的管理措
施。
(三)要充分发挥我驻外使(领)馆的作用,做好开拓国际市场方面的服务工作,加
强对驻在国我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指导和组织协调。
(四)加强机电产品出国展览的管理。为确保参展质量和效果,各部门、和地区机
电产品出国展览年度计划须经严格审查后才能实施。外经贸部和中国贸促会要做好此
项工作。
六、加强对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
机电产品出口涉及计划、财政、税务、银行、外贸、商检、海关、工业等许多部
门,为加强协调,建议成立机电产品出口部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由国家机电进出口
办负责。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和各地机电进出口办要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做
好机电产品出口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要继续加强对机电产品出
口工作的领导,在贯彻国家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政策的同时,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
推动机电产品出口,为企业扩大出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我国机电产品出口持
续、稳定、快速发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财 政 部
中 国 人 民银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机 械 工 业 部
电 子 工 业 部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