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司关于验放枪瞄准镜出口问题的通知
监货[1996]301号颁布时间:1996-12-05
监货[1996]30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来,一些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口枪瞄准镜(或误报为瞄准具)等商品,由于有
关文件对此类商品规定不甚具体,经联系国务院贸易办公室,现将有关意见转知你们,
请按照执行。
一、应区分枪瞄准具和枪瞄准镜为不同的商品。
二、以民用渠道出口的枪瞄准镜商品编码:9013.1000,按现行规定凭出口合同
等有关单据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以军用渠道出
口枪瞄准镜,海关凭国防科工委签发的《出口军事装备报关证明》验放。
三、枪瞄准具为枪支零部件,属军事装备物资管理范围。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批准,-律不得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