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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环控[1996]204号颁布时间:1996-12-04

     环控[1996]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 管理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商检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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