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烟草及其制品进口专卖管理的通知
国经贸贸[1995]345号颁布时间:1995-12-01
国经贸贸[1995]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烟
草专卖局,各地海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为加强进出口烟草及其制品的管理,维护
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烟草及制品进口专卖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申领特种烟草
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1994年4月18日发布的《国家经济贸
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卷烟进出口管理问题的公告》,重申进口烟草及
其制品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负责统一对外谈判、签约及经营。同时实行统一合同
管理办法和签章制度;合同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缮制,加盖中国烟草进出口
总公司专用签章和报关专用章后交合同执行单位,合同执行单位凭此向海关报验。
三、 海关凭经中国烟划进出口总公司加盖专用签章和报关专用章的合同验放。
四、对非法进口烟草专卖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烟草专卖局
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