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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钢材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署监[1995]629号颁布时间:1995-08-16

     1995年8月16日 署监[1995]629号 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钢材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5]47号)转发 给你们,请各关遵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钢材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复印件)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钢材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5]47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冶金部、内贸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冶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1995年钢材进口管理的报告》 (计综合[1995]417号)、外经贸部《关于进料加工进口钢材经营问题的请示》([1995] 外经贸管发第258号)、《关于中日钢材共同谈判情况的报告》([1995]外经贸管发第 24号)及内贸部《关于中国五矿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钢材进口经营权问题的报告》(内 贸计字[1995]第86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从当前国内钢材生产与市场供求情况看,钢材进口基本趋于正常,国务院关 于整顿钢材进口秩序,加强钢材进口管理的措施已初见成效。为了稳定钢材进口经营 秩序,保证国内钢铁工业正常生产,目前应继续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钢材进口 管理的通知》(国发[1994]49号)的各项规定。   二、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钢材进口登记管理。对国内大量生产且有积压的长线钢 材品种,要继续严格控制进口。请国家计委会同冶金部、内贸部等部门提出需严格控 制进口的品种和税号,由进口登记管理单位严格把关,海关严格监管。   三、海关要继续加强对进口钢材的报关、审价和监督工作,特别是加强对外商投 资企业和来(进)料加工企业钢材进口的监管。来(进)料加工钢材及制成品不得在国内 销售。为了加强对来(进)料加工进口钢材的有效监管,督促加工成品及时返销,海关 可对进料加工进口钢材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待加工成品出口后再将保证金返还。   四、为便于海关加强监管,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钢材,仍应维持由外经贸部核准 的有钢材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代理的作法。在国发[1994]49号文件下发前已签订 的进料加工合同,可仍按原规定执行完毕,并由海关严格监管;在国发[1994]49号文 件下发后新签合同的,必须将合同转给有钢材进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代理。   五、坚持联合统一对外,稳定钢材进口经营秩序。要坚持由中国五矿进出口总公 司和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钢材进口分会(以下简称"钢材进口分会")牵头,统一 对日钢材进口谈判。并由钢材进口分会负责对钢材进口经营进行协调、监督。凡有钢 材进口经营权的公司均须加入钢材进口分会。中国五矿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是经国务 院批准的内外贸结合的联合外贸公司,可继续在国务院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营或代理 经营钢材进口业务,并加入钢材进口分会。   六、请国家计委牵头,会同国家经贸委、冶金部、外经贸部、内贸部、海关总署 等单位,定期分析钢材市场供需形势和进出口动态,及时提出宏观调控建议,切实做 好钢材进口管理工作。                          一九九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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