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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北京地区进口食品使用光辉全息防伪标志实施办法》及《北京地区进口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卫检字(1994)第35号颁布时间:1994-05-17

     1994年5月17日 京卫检字(1994)第35号 各进口食品经营单位: 为加强进口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保障人员食用安全,维护经营单位的利益, 防止假冒伪劣进口食品冲击市场,贯彻国家《关于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使用激 光全息防伪标志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六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 条的规定,特制定《北京地区进口食品使用激光全息防伪标志实施办法》及《北京地 区进口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现下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卫生检疫总所卫检总食字(1993)第367号《关于颁发<关于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使用激光全息防伪标志的通知>》    2.北京地区进口食品使用防伪标志实施办法    3.北京地区进口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卫生检疫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一:      北京地区进口食品使用激光全息防伪标志实施办法 一、根据国家《关于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使用激光全息防伪标志的通 知》的规定及有关食品卫生法规,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型包装的进口食品必须粘贴有入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发放的激光全息 防伪标志(以下简称防伪标志),每批附有进口食品卫生合格卫生证书及附表,货证 必须相符,方能批发或销售。 三、从外省、市采购的定型包装进口食品,有入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发放的 进口食品卫生合格证书(副本)及卫生证书附表,但无粘贴防伪标志的,需经北京卫 生检疫局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处复查,确认后补领防伪标志。 四、既无进口食品卫生合格证书义无粘贴防伪标志的进口包装定型食品,必 须向北京卫生检疫局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处重新报验,经检验合格后,补办进口食 品卫生证书和卫生证书附表及申领防伪标志。 五、经营单位领取防伪标志后,必须组织人力将防伪标志粘贴于经检验合格 的进口定型包装食品上。从事批发经营时应向购方提供该批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卫生 证书附表(副本) 六、领取的防伪标志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做好使用记录。 七、禁止转让、出售、假货真贴和伪造防伪标志。 地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 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 机构犯罪的,将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北京地区进口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有关 规定,入出境的集装箱、货物、进口食品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验,凡拒绝 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将按有关规定予严肃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规定,凡进口食品、食品添 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 办法的规定。 凡进口上述货物的单位须提前到北京卫生检疫局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处办 理注册手续,经审批合格后,发给登记册和登记本。在货物到达前一个星期到进口食 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办理进口食品报验手续,报验前须认真填写登记本的有关内容。 自今年二月一日起,凡在本市经营进口定型包装食品,必须粘贴激光防伪标 志;批发商必须向零售商提供有效的卫生证书副本(传真件、复印件无效)。凡没有 上述证、标志者,均视为未经检验产品,不得经销。 办理注册手续时应携带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合同书;进 货清单、供货单位清单、销售对象清单、库房平面图等。 办理报验手续时应携带提单、装箱单。发票等资料办理卫生检疫放行手续。 注:食品:指各种供人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 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加工工艺的需要 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糖瓷、塑料、 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 食品用工具、设备:指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 容器、用具、餐具等。 报验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0号 联系电话:4221873;427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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