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摘要转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茶叶、煤炭、棉花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监一货[1993]45号颁布时间:1993-11-28
监一货[1993]45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国发
(1992)69号)的规定,从维护国家正常贸易秩序和合理安排国内外市场的目
的出发,对我国传统大宗出口商品茶叶、煤炭和棉花分别制定了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
定,发出了《关于印发茶叶、煤炭、棉花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和通知》((199
3外经贸管发第159号),现将有关内容转知你们,请在儿中参考。
一、茶叶出口,由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及地方茶叶(土畜)进出口总公
司统一联合经营。
对摩洛哥、利比亚、突尼斯、毛里塔尼亚、阿尔及利亚的绿茶出口,对利比
亚、突尼斯的红茶出口,对日本、香港地区的乌龙茶出口以及政府间贸易由土畜总公
司组织统一对外成交,对其它市场的茶叶出口,由各地方茶叶(土畜)进出口公司自
行对外成交。
二、煤炭出口,由中国煤炭进出口总公司按照国家下达的煤炭出口计划配额
统一代理出口。其中属国家下达给该公司的自营的出口计划配额,由其组织自行出口。
山西煤炭进出口公司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煤炭自营出口计划配额,自行对外
成交。
三、棉花出口,由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和现有棉花出口经营口岸公司(山东、
新疆、河北、安徽、江苏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新疆农垦进出口公司,河南、湖北棉花
进出口公司)统一联合经营。
对日本、泰国、印尼、韩国、香港、台湾等主要棉花出口市场,由棉花成交
中心组织各棉花出口经营公司统一对外,联合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