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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摘要转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茶叶、煤炭、棉花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监一货[1993]45号颁布时间:1993-11-28

     监一货[1993]45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国发 (1992)69号)的规定,从维护国家正常贸易秩序和合理安排国内外市场的目 的出发,对我国传统大宗出口商品茶叶、煤炭和棉花分别制定了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 定,发出了《关于印发茶叶、煤炭、棉花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和通知》((199 3外经贸管发第159号),现将有关内容转知你们,请在儿中参考。 一、茶叶出口,由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及地方茶叶(土畜)进出口总公 司统一联合经营。 对摩洛哥、利比亚、突尼斯、毛里塔尼亚、阿尔及利亚的绿茶出口,对利比 亚、突尼斯的红茶出口,对日本、香港地区的乌龙茶出口以及政府间贸易由土畜总公 司组织统一对外成交,对其它市场的茶叶出口,由各地方茶叶(土畜)进出口公司自 行对外成交。 二、煤炭出口,由中国煤炭进出口总公司按照国家下达的煤炭出口计划配额 统一代理出口。其中属国家下达给该公司的自营的出口计划配额,由其组织自行出口。 山西煤炭进出口公司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煤炭自营出口计划配额,自行对外 成交。 三、棉花出口,由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和现有棉花出口经营口岸公司(山东、 新疆、河北、安徽、江苏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新疆农垦进出口公司,河南、湖北棉花 进出口公司)统一联合经营。 对日本、泰国、印尼、韩国、香港、台湾等主要棉花出口市场,由棉花成交 中心组织各棉花出口经营公司统一对外,联合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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