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捐赠进口化肥、粮食是否需领许可证问题的批复
监二(二)[1992]119号颁布时间:1992-11-28
1992年11月28日 监二(二)[1992]119号
黄埔海关:
你关二月二十一日传真电报请示悉。关于捐赠进口化肥、粮食是否需领许可
证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发[1989]16号文件规定,捐赠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海
关凭经贸部及其授权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捐赠属于专卖、专营的物资,海关
凭国家主管部门归口核批的批准文件验放。化肥、粮食不在实行进口许可商品目录之
列,但属于专卖、专营物资。据此,你关在验放上述损赠物资时,得验凭国家主管部
门归口核批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