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汽车运输进口转关货物事先申领《汽车运输联系单》的通知
[88]京关业二字第177号颁布时间:1997-05-22
1997年5月22日 [88]京关业二字第177号
北京市运输公司外事站、北京海运公司、北京市集装箱运输公司、外轮代理公司北京
营业部、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海龙进出口服务公司、北京市机
械施工公司、华辉国际工程服务公司、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
为了加强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自五月一日起,由天津新港使
用汽车转运到北京的进口货物,不论是集装箱货物或散件货物,都应事先向北京海关
申领“汽车运输联系单”,方可转运。
但对已获《准运证书》的“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北京营业部”、“北京外运公
司”、北京运输公司外事运输站、“北京海运公司”、“北京国际集装箱运输公司”
采用集装箱运输的进口货物,除零担货物仍需申领“联系单”外,可不申领“联系单”。
北京海关发放“联系单”单位为:业务二处、集装箱科、展览会科。有关注
意事项,请阅《申领转关运输货物“汽车运输联系单”须知》。
附件:申请转关运输货物“汽车运输联系单”须知和北京海关对转关运输单
位中转仓库管理办法。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申请转关运输货物“汽车运输联系单”须知
一、由天津新港入境的整箱及另担货物、物品,需转关运输到北京海关办理
报关手续的,必须事先向北京海关集装箱科或展览会科提出申请,经同意发给“汽车
运输联系单”,方可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二、转运至北京的货物,仅限整箱、超大件、危险品、裸装汽车及多式联运
到京的另担货物,以及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寄售贸易关集装箱科申请。
四、申领联系单的运输单位应自联系单签发之日起21天内自行到北京海关
集装箱科或展览会科核销。
附件二
北京海关对转关运输单位中转仓库管理办法
一、转关运输单位中转仓库是海关监管仓库。中转仓库专供存放海关监管的
进出口货物和物品。中转仓库设有专人管理并保证所存货物及海关封志完整。
二、中转库进口货物、物品时,其经理人应在入库前24小时向北京海关集
装箱科申请登记,交验转关运输准单和入库清单,并自行核销“汽车运输联系单”,
必要时海关可以抽查。
三、中转库出口货物、物品时,其经理人应在出库前24小时向北京海关集
装箱科申请登记。拼箱货物、物品应在海关监督下装箱、施封。海关查验后的货物、
物品应与未验货物分开存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动。
四、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时,中转仓库的经理人应负责搬移、拆装箱、衡量
等工作。
五、中转库的经理人应凭海关加盖“放行章”或“行邮戳记”的提货单放行
货物或物品。
六、中转库应及时清理库存货物,每月向北京海关集装箱科递交清理货物书
面情况材料一份。
超过三个月未报关提取的货物、物品,中转库的经理人应制作清单,移交海
关按过期货物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