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和所装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
(83)署货字第700号颁布时间:1983-11-23
(83)署货字第700号
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和所装货物监管办法》,我
署已以(83)署货字第699号通知发给你们。现就执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说明
如下:
一、集装箱运输是一种新的运输方式,海关的监管工作要适应集装箱运输业
务发展的需要,积极予以支持配合。各有关海关之间要加强联系,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制定必要的联系配合办法。同时,也要争取有关部门对海关工作的协作配合,以做
好对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的监管工作。
二、对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的监管,应把主要力量放在严格审查有关单证上。
开箱查验工作,必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有目的、有重点地进行,
力戒盲目查验。为了简化手续,节省人力,保证监管工作的正常进行,对申报单证齐
全、正确、有效,箱体封志完整,没有发现异状和走私违法嫌疑的集装箱化物,一般
可免予开箱查验,径予放行。如无特殊需要,也不必派员到非设关地点或者海关监管
区域以外去监管查验。如果事后发现有走私违法行为,可按本《办法》和《暂行海关》
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这种做法,并不是新的规定。三十年来,对原车过轨的铁路联
运进出口棚车整车货物的监管,就是这样做的。
三、对暂时出口的本国集装箱,是否复运进口,《办法》中没有作出管理规
定。这是因为,在这方面发生问题的可能性不大。但各关的监管中,仍应注意了解情
况,如果发现有不复运进口的,应着有关单位按《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补办出口手续。
必要时,再作正式管理规定。
四、关于集装箱的"中国海关"标志式样、尺寸问题,待我署研究后,另行通
知。
五、请组织有关干部对《办法》和本《通知》进行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并
联系本关的实际情况,向有关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及《办法》实施前的其他准
备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署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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