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司关于执行署办[1995]310号文的批复
监通[1995]197号颁布时间:1995-07-14
1995年7月14日 监通[1995]197号
长沙海关:
你关传真电报《关于执行署办[1995]310号文件中遇到的亟待解决
的问题》(湘关传电((1995)14号)收悉。关于你关反映的按署办[199
5]310号文的规定:"转关运输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必须在收到出境地海关在
货物出口后退寄的回执联,才能将出口退税报关单退回给出口企业",从而产生出口
货物关封回执不及时,影响企业退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出口退税的操作问题,仍应按署办[1995]310号《关于加
强对出口退税海关环节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地海关对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的回执联的寄送要及时,情况特殊的,应主管海关的要求,可先发传真回执,主管海
关凭以签发出口退税报送单,但在寄送的回执到达后,一定要与传真回执核实,如有
不符的,应立即追回已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
二、加速建立转关运输计算机监控网络,有条件的海关要进行联网监控,尽
快实现对转关运输工作的科学化管理。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