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加强进口转关运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署监一[1991]1400号颁布时间:1991-11-23
署监一[1991]1400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据调查,目前海关对进口转关运输的货物监管,时有问题发生,口岸海关与
内地海关的联系脱节,许多转关的运输货物失去控制,在没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情
况下,货物被货主擅自提取,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转送运输进行走私违法活动比较严重。
为了加强宏观监控,搞好海关对进口转关运输的监管工作,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口转送运输,运输工具必须符合海关监管条件。对正常的转关运输货
物,海关应提供方便;凡不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不予办理进口转关运输手续。
二、为简化海关手续和加强海关监管,对以下货物,原则上应在口岸海关
(进境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不予转关:
1.单一、大宗的裸装货物,如粮食、钢材、煤炭、化肥等;
2.拼装货物;
3.需申领许可证或交验批件的进口货物,进口时不能递交有关证、件或影
印件的。
三、指运地海关在接受进口转送运输货物报关后三日内,将回执单寄送进境
地海关。进境地海关和指运地海关每月将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核对一次,发现问题,要
及时查处。
请各进境地和指运地海关将转关运输货物数据输入电脑进行统计,并及时与
回执单进行核对。负责该项业务的人员要及时将核对的情况通知接受报关的业务部门
以便核销。
四、进境地海关应对转关运输货物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和敏感商品进
行重点抽查。对有前科或资信不好的单位,可暂停对其办理转送运输手续或将单、货
核对清楚后再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五、对在进境地发生的案件,原则上由进境地海关处理。如要转到指运地海
关进一步调查处理的,需报经总署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