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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

署监[1994]844号颁布时间:1994-11-20

     1994年 署监[1994]844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院校: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 转发给你们,请协助执行。 各关自文到之日起,对申报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一份,并加盖验 讫章后退进口单位,以备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附件一:《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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