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下发《海关进出口货物、物品化验工作规程》的通知
署税[1993]1275号颁布时间:1993-11-20
1993年 署税[1993]127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海关进出口货物、物品化验工作规程》转发你关,请研究执行。执行中有
何意见和建议,请报总署关税司。
本文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原署税[1991]1075号《关于转发〈广州海关关于化验样品送检工作规程〉暂行的
通知》及其附件《广州海关关于化验样品送验工作规程》自本文生效之日起,停止执
行。
附件:海关进出口货物、物品化验工作规程
附件
海关进出口货物、物品化验工作规程
为充分发挥海关化验机构在进出口货物税则归类、违规单证鉴定及毒品检测等方
面的作用,加强海关和化验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协调,明确责任和分工,兹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鉴定的规定》(以下简称《化验规定》),制
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海关化验中心(以下简称“化验中心”)负责:
1.进出口货物税则归类的化验鉴定;
目前主要承担化工类、纺织类、食品类及其他原材料类货物的货验鉴定;
2.违规案件涉及的物品、单证的化验鉴定;
3.毒品的化验鉴定;
4.按有关规定需送检的其他货物的化验鉴定。
第二条:送检程序和技术要求:
1.海关对需化验货物取样时,一般应及时通知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
“当事人”)到场配合海关提取货物样品,并提供有关单证和技术资料(包括生产工艺
流程)。海关平 行提取两份货物样品,当场加封。每份样品由海关填写壹份《中国
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见附表一),经海关执
行关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2.送检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客观反映货物的整体状况,对不同包装、规格、品质
的货物应分别取样,分别包装。
3.送检样品应使用洁净容器或物料包装。粉状物可用塑料袋盛装,液体样品用玻
璃瓶装(需要避光的样品用棕色瓶装)确保样品不受污染和安全运输。
4.根据化验过程消耗和留存复验的需要,送检样品数量一般不应少于500克(贵
重样品另行商定)。
毒品样品不少于2克,遇特殊情况则另行商定。
5.对每种货物平行提取的两份样品及填写的两份《申请单》中,一份连同与货物
有关的单证、技术资料由海关派专人或用特快专递送交化验中心,另一份留存海关备
查。
第三条:受理化验与注意事项:
1.化验中心应在收到海《申请单》和样品之日起十五日内化验完毕,并出具《中
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邮附表二),送达送
检海关。
2.对毒品的化验鉴定:化验中心应在收到样品和《申请单》二十四小时内化验完
毕,并将化验结果立即通知送检海关,随后寄发《鉴定证收》。
3.重大、突发性案件的化验鉴定工作,根据需要随时安排化验。
4.化验中心在化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或发现新问题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
知送检海关,并可要求海关协助了解有关情况,包括重新提取货物样品。
5.化验中心对送检样品一般保存六十天,遇有复议、诉讼等情况,则应将送检样
品保存至结案时。如送检海关对样品有特殊要求,须在《申请单》备注栏中写明。
6.为了便于送检海关处理问题,化验中心可将化验结果,先用电话或电传通知海
关,随后寄送《鉴定证书》。
第四条:复验
1.送检海关接受当事人对化验货物的税则归类或其他决定提出的复议要求后,如
认为属于化验鉴定不当的,应及时以电话、电传或信函形式通知化验中心复验。
2.化验中心收到海关复验通知后,应做书面记录并优先安排。具体程序按本规程
第三条办理。并出具《鉴定证书[复验]》送达送检海关。(见附表三)
第五条:信息反馈:
1.送检海关收到《鉴定证书》后,应将根据化验结果研究决定的货物归类税号及
有关决定填写《海关回执单》(见附表四)(以下简称《回执单》送抵化验中心备案。
2.化验中心应将工作情况,每半年报总署关税司一次。
3.凡遇重大问题,应及时通报总署关税司或总署有关部门。
第六条:本规程所附单证使用说明:
1.《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申请单》(简称《申请单》)(见附表一)
《申请单》是申请化验的凭单,每份样品附一份《申请单》,由送检海关按表中
项目填写清楚,经海关负责人、执行关员及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加盖海关公章,随
同货物样品及有关货物单证、技术资料一并送化验中心。
《申请单》项目填写不清楚或样品不符合本规程要求者,化验中心可以不予受理
化验,并通知送检海关补办。
2.《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证书》(简称《鉴定证书》)(见附表二)
《鉴定证书》是化验中心对货物样品进行分析化验后,对货物的成份、含量、结
构、性质做出的正式鉴定,是送检海关做出货物税则归类或其他行政决定的科学依据。
《鉴定证书》中,“鉴定结论与说明”栏内,化验中心应将对货物样品做出的鉴定
结论与所依据的理由如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份、含量、结构、性质填写清楚,(这些
物质成份是确定税则归类所必要的),以利提高海关商品知识和归类水平。
特殊情况下,还应说明分析方法、所用仪器及分析谱图,参考文献等技术资料。
《鉴定证书》由化验中心按表中项目认真填写,文字应简洁明了,并应逐步用计
算机打印代替手写;经化验中心负责人、化验人签字或盖章后加盖化验鉴定专用章送
抵送检海关。
凡《鉴定证书》项目填写不清楚者,海关可以不予接受,并通知化验中心补办,
同时报总署关税司备案。
3.《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证书[复验]》(简称《鉴定证书[复验]》)(
见附表三)。
《鉴定证书[复验]内容及要求与《鉴定证书》相同。但由于复验样品多为化验难
度较大、易混淆而引起争论的样品,因此在填写"鉴定结论与说明"栏时,化验中心应
组织包括负责人、化验人及其他技术人员组成的“复验小组”讨论研究后填写,并将
有关意见记录在案。
4.《海关回执单》(简称《回执单》)(见附表四)
《回执单》是送检海关将根据《鉴定证书》研究做出的货物归类或其他行政决定
能报化验中心,以加强海关与化验中心之间的联系,便于化验中心统计实际工作效益,
为进一步提高海关系统化验和货物归类等工作水平服务。
5.《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记录单》(简称《记录单》)(见附表五)。
《记录单》是化验中心对货物样品进行分析化验的原始记录,是《鉴定证书》的
依据。《记录单》应详细记录货物样品的状况、化验方法、化验过程、化验结果、所
用仪器及化验依据的技术资料、参考文献等。全部记录包括实验数据,图表、谱图等
务求翔实,全面、完整。应使其他化验人按照本记录能重复本实验并得出相同化验结
果。
6.化验中心应将每个人货物样品的《申请单》、《鉴定证书》(或《鉴定证书[
复验]》)、《回执单》、《记录单》装订成一册做为技术档案存档。
本资料既做为海关化验中心的技术档案,也是每个技术人员的技术档案。是考核
海关化验中心和技术人员技术水平的主要依据。
附表一: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申请单(略)
附表二: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书(略)
附表三: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书[复验](略)
附表四:海关回执单(略)
附表五: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记录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