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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从严掌握利用外资举办进口废旧金属加工复出口的审批原则及管理措施

[1991]外经贸资二函字第506号颁布时间:1991-07-18

     1991年7月18日 [1991]外经贸资二函字第5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 今年十月经贸部曾以[91]外经贸资二函字第230号文下发了《关于从严审批利用 外资举办进口废旧金属加工复出口项目的通知》。鉴别于目前各地举办此类项目仍处 于上升趋势,为加强对此类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我部制定了《利用外资举办进口废旧 金属加工复出口企业的审批原则及管理措施》,请你委(厅、局)在今后上报此类项 目时按批审批原则严格掌握。 附件:如文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八日      利用外资举办进口废旧金属加工复出口企业的审批原则及管理措施 一、对外商投资举办进口废旧有色金属及废旧电缆等含有色金属废料加工的企业 (下称废料加工企业)应从严审批,加强管理。不得举办简单拆解分拣后复出口的外 商投资企业。不得举办废料加工外资企业(外商独立企业)。允许举办拆解分拣后进 行深加工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二、举办废料加工项目的中方,一般应是金属冶炼或加工企业,外方应有较虽的 废旧金属经营能力,有可靠的废旧料来源及加工产品外销市场。 三、举办废料加工企业,必须在立项阶段按规定逐级向对外经济贸易部申请产品 出口许可证。经贸部商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再由地方审批部门按外商投资企业 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 申请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项目建议书,各级经贸部门、环何部门及主管海关的 意见。 四、废料加工企业拆解分拣后的金属应进行深加工,出口冶炼品,加工材或制成 品。深加工一般应由废料加工企业进行,经商主管海关,可委托或部分委托中方投资 者或中方投资者所在地区冶炼、加工行业 的其他企业进行。 五、废料加工企业,应选用先进的设备和操作工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 护及劳动保护标准。 六、企业应分进料批次,如实确定金属回收率,并向主管海关等部门申报。 进口废料的价格,应按不同等级和规格,参照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制定的进 口有色金属废料指导价格予以确定,并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备案。 七、废料加工企业进口废料拆解分拣加工后,产品全部出口,不得内销或变相内 销;不得串换国内其他原材料和产品出口。一经发现,经贸部有权取消其出口许可证 及经营权。 如属国内急需的产品,其内销须经经贸部批准,海产核准,并补交相应的进出口 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八、废料加工企业每年三月底前向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经营情况,包 括进料数量,等级及价格、金属回收率、成品数量、价格等。同时向经贸部备案。 九、废料加工企业凭经贸部批件,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许可证商品出口计划和海关 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申领产品出口许可证。  对外经济贸易部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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